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財訴字,108年度,9號
TNDV,108,家財訴,9,20191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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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財訴字第9號
原   告 劉穎宗 
訴訟代理人 鄭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芬蘭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
原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萬元,嗣本件訴訟進行
中,原告於民國108年10月21日具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245萬2,249元,及自本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擴張聲明後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245萬2,249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3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
判費1,000元,原告應再補繳24,354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
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訴部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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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