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吳昀融
兼法定代理人 陳美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信助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上訴費
用。查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78萬7,3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2,885元。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