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547號
TNDV,108,司聲,547,20191121,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547號
聲 請 人 翁榮一 
      翁宗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蔡來發間因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361號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所謂法院 應依債務人之聲請,限期命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 者為限,如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包括已取 得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之情形)者,自無 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最高 法院77年度台抗字第32號裁定意旨參照)。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鄭蔡來發與聲請人間假扣押事件 ,經本院108年度司裁全字第361號民事裁定,准相對人提供 擔保後假扣押,並經本院108年度司執全字第211號假扣押執 行聲請人財產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 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惟查,相對人鄭蔡來發與聲請人間就前開假扣押裁定之本案 ,業已提起訴訟,並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209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113號民事判決而 終結確定在案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相關卷宗核閱 無誤。從而,聲請人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