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3011號
聲 請 人 吳金治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吳金和(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
○區○○里○○路○段0號)於民國108年9月29日死亡,開
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吳金和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
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三、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吳金和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陳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