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2879號
TNDV,108,司繼,2879,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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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879號
聲 請 人 李妙宮 
      李妙靜 
      李松霖 
      李松興 



上列聲請人請求撤回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李福海於民國108年9月5日死 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子女,於108年10月8日具狀向貴院 提出拋棄繼承之聲請,此為聲請人錯誤之意思表示,請求准 予撤回拋棄繼承之聲請等語。
二、按拋棄繼承權係單獨行為,繼承人僅須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 繼承之單獨意思表示,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拋棄繼承之 效力,此聲明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除有瑕疵而依法得撤銷外 ,尚不得任意撤回,以免影響其他共同繼承人、利害關係人 及有礙繼承關係之安定。又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程序處 理,法院僅須形式上審查是否符合非訟事件程序上之要件, 無需為實體上之審查,關於拋棄繼承權之聲明、撤回或撤銷 其拋棄聲明之法效如何,倘利害關係人對之有所爭執,應循 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為實體上之裁判,以謀解決,非訟事 件法院不得於該非訟事件程序中為實體上之審查及裁判(最 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49號要旨參照)。三、查被繼承人李福海於民國108年9月5日死亡,本件聲請人為 被繼承人之子女,業已於108年10月8日以書面向本院聲明拋 棄被繼承人李福海遺產之繼承權,業經本院108年度司繼字 第2879號准予備查在案,此據聲請人提出拋棄繼承聲請狀、 、系統表、戶籍謄本、繼承權拋棄書、拋棄繼承權通知書、 受通知證明、印鑑證明等文件,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8年 度司繼字第2879號卷宗查核屬實,是可認聲請人已合法拋棄 繼承,且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揆諸前開說明,倘聲 請人對本院108年度司繼字第2879號拋棄繼承之備查有所爭 執,自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訴請法院為實體上之裁判(如請求 確認對被繼承人之遺產有繼承權存在),以謀解決,本院不 得於非訟事件程序中為實體上之審查及裁判,是聲請人具狀



聲請撤回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書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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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