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446號
債 權 人 咏明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再宏
債 務 人 林育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零伍拾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債務定有清償期者,債務人於約定之清償日屆至而仍未清
償者,始負遲延責任。查本件依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
中所附證物以觀,債權人係以其與債務人已簽立「借支單」
,並約定按月由薪資扣減,惟債務人自108年10月14日起未
再出勤無法聯繫等語,請求債務人給付尚未清償之借款共新
臺幣173,873元及其利息為由,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據債權人提出之借支單影本14紙,除第一筆(借款日期
108年4月24日、借款金額:16,050元、還款日期:11/5)之
借款已屆清償期外,其餘13紙借支單上記載之還款日期均尚
未屆至,且借支單上亦無另行約定加速條款,,故依債權人
提出之借支單,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立即給付者,僅有清償
期已屆至之第一筆款項即16,050元。債權人就此部分之請求
,應予准許;其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金額範圍之請求,
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10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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