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562號
TNDV,108,司促,23562,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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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562號
債 權 人 蕭春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吳益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係以其曾與債務人祭祀公 業吳益訂有委任契約,依約應給付報酬為由,聲請對債務人 核發支付命令,並據提出專任委託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 影本乙份。而依債權人所述之原因事實及所系爭契約之內容 ,蕭春美並非系爭契約之當事人,是依系爭契約得向債務人 請求給付報酬者應為「巨信開發有限公司」而非蕭春美,本 件自債權人聲請之意旨以觀,其請求並無理由,依前開說明 ,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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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信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