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33號
TNDV,108,司,33,20191129,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曾迎樺 




相 對 人 廣鑫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迎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曾迎樺為相對人廣鑫展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由廣鑫展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為相對人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該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而其經 該公司108 年9 月14日股東會決議選任為簿冊文件保存人, 故依公司法第332 條規定,聲請指定其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 情事,業據提出該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及同意書影本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6 年度司司字第105 號清算卷宗查 明無誤。經核與上開規定相合,依法應予准許。爰指定曾迎 樺為相對人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1 、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謝璧卉

1/1頁


參考資料
晶發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鑫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