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張碧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機零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
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
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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