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任清算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30號
TNDV,108,司,30,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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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張碧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機零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
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
幣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蘇嬿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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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機零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