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35號
TNDV,108,亡,35,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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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3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黃莉琄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于德元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于德元(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里00鄰○○路00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及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 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于德元於民國00年00月00日出生,為 80歲以上者,未婚無其他親屬,經安平戶政所於101年11月 23日申報失蹤。又查無于德元出境紀錄、領取社會福利紀錄 、使用殯葬設施紀錄、兵籍資料、換領健保卡及健保加保紀 錄、原屬國及我國護照資料等資料,綜此,因于德元於101 年11月23日通報失蹤,迄今已逾3年,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對 失蹤人于德元為死亡之宣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臺南市安平戶政事務所 108年8月2日南市安平戶字第1080058510號函暨所檢送之戶 籍資料、全民健保資料、108年8月29日南市安平戶字第1080 065822號函暨所檢送之相關入出境紀錄資料、全民健康保險 紀錄資料、兵役資料、社會補助資料、使用殯葬設施紀錄資 料、台南市安平區戶政事務所會辦(查)單、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四分局108年8月20日南市警四防字第1080402749號函 暨所檢送之失蹤人口訪查報告、調查筆錄、失蹤人口系統資 料報表等影本附卷足資佐證,是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 實。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法為公示催告。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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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