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08年度,10號
TNDV,108,亡,10,20191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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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亡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黃莉琄


代 理 人 檢察事務官 蘇隆興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安華(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騙號:Z000000000號,失蹤前設籍:臺南市○區○○里○○街000巷00號)於民國83年12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劉安華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 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 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 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劉安華於民國76年12月28日經警察機關 通報失蹤,迄今已逾7 年,爰依法聲請准許宣告劉安華死亡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劉安華於76年12月28日失蹤,生死不明, 前經本院依職權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08年4月26日將該 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而上開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 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一節,是聲請 人聲請為失蹤人之死亡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劉安華自76年12月28日失蹤,計至83年12月28日屆滿7 年, 自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之。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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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