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72號
上 訴 人 好色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安憲
上 訴 人 廣東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賢能
被上訴人 成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前一人
法定代理人 蔡啟新
被上訴人 蔡黃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8年10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08年10月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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