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原 告 李武雄
陳和順
黃允龍
謝聖偉
莊周彩連
謝美羚
陳英毅
林志明
周志隆
陳育澱
陳明松
李政賢
嚴文宏
鄭周南
林明宏
康敏慧
顏淑惠
葉美杏
謝淑分
田智美
吳基福
張秀女
莊鈺珠
鄭瑛珠
楊顏臨
黃錦鳳
王冠英
陳玄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翔曄
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王和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108年11月30日前提出書狀陳明下列事項:㈠原告之訴聲明是否如下:⒈確認原告對附表1-28所示塔位、往生牌位有永久使用權;⒉被告應交付如附表1-28所示塔位,並不得妨礙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原告使用系爭塔位;⒊若被告無法交付系爭塔位、神主牌位,應給付原告29,025,000元?㈡前開聲明第1-2項,是否為先位聲明,另前開聲明第3項,是否為備位聲明?即是否先位聲明之請求全部無理由,始為備位聲明之請求?㈢就臺灣臺南高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72號之卷證資料(包括證人陳建助、吳承翰之證詞)有何意見?
被告應於民國108年11月30日前提出書狀陳明下列事項:就臺灣臺南高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72號之卷證資料(包括證人陳建助、吳承翰之證詞)有何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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