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15號
TNDV,107,重訴,215,2019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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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15號
原   告 李武雄 
      陳和順 
      黃允龍 
      謝聖偉 
      莊周彩連
      謝美羚 
      陳英毅 
      林志明 
      周志隆 

      陳育澱 

      陳明松 

      李政賢 

      嚴文宏 

      鄭周南 

      林明宏 

      康敏慧 
      顏淑惠 
      葉美杏 
      謝淑分 
      田智美 
      吳基福 

      張秀女 

      莊鈺珠 
      鄭瑛珠 
      楊顏臨 
      黃錦鳳 

      王冠英 

      陳玄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翔曄 
被   告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邵明斌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律師
      王和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永久使用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7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108年11月30日前提出書狀陳明下列事項:㈠原告之訴聲明是否如下:⒈確認原告對附表1-28所示塔位、往生牌位有永久使用權;⒉被告應交付如附表1-28所示塔位,並不得妨礙或以其他方法阻止原告使用系爭塔位;⒊若被告無法交付系爭塔位、神主牌位,應給付原告29,025,000元?㈡前開聲明第1-2項,是否為先位聲明,另前開聲明第3項,是否為備位聲明?即是否先位聲明之請求全部無理由,始為備位聲明之請求?㈢就臺灣臺南高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72號之卷證資料(包括證人陳建助吳承翰之證詞)有何意見?
被告應於民國108年11月30日前提出書狀陳明下列事項:就臺灣臺南高分院107年度上易字第272號之卷證資料(包括證人陳建助吳承翰之證詞)有何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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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有龍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