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959號
TNDV,107,訴,959,20191121,2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959號
原   告 
兼下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蘇美玲 
原   告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承翰 
被   告 李承潔 

被   告 趙梅香 

被   告 蔡宜芳 

被   告 陳宥寧 

兼上列四人
訴訟代理人 李承頤 
被   告 陳燕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 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 訴之聲明原主張:「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10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公開在Facebook網 站連續登載如附件所示內容之道歉啟事三日。⒊訴訟費用由 被告負擔。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嗣於訴狀送達後 ,原告以為使查閱臉書網頁並聞悉如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之 人得知被告之系爭言論侵害原告名譽權,而有回復原告名譽 權之作用,故變更聲明第二項為:「被告應各以原帳號將附 件一所示「道歉啟事」以Facebook網站標示為公開狀態刊登 在Facebook網站被告丙○○個人原帳號ChengyiLee之動態時 報三日。」另被告於臉書網頁所發表文字已侵害原告名譽,



故請求被告應將如附件二所示文字刪除,而追加聲明第三項 為:「被告應各自將張貼於Facebook網站「被告丙○○個人 帳號ChengyiLee之動態時報」如附件二所示文字刪除。」( 見本院卷㈠第163-164頁)。經核原告上開變更及追加之聲 明,與其起訴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 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一)原告乙○○、癸○○為夫妻;被告丙○○、甲○○均為原 告乙○○之妹,被告辛○○為被告甲○○之女;被告壬○ ○為原告乙○○之阿姨;被告己○○為被告壬○○之女; 被告庚○○為被告丙○○之友人。原告與被告丙○○、甲 ○○、辛○○、壬○○、己○○間具親屬關係,被告等五 人對原告之經歷及家庭(族)狀況(即原告曾暫借住被告 丙○○臺南市住處,原告有於民國105年間至被告丙○○ 臺南市住處搬回其所有家具、家電,且任職於台灣積體電 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積電公司),擔任主管職務 ,原告女兒於美國出生等情)均有所知悉,被告庚○○亦 曾見證原告至被告丙○○臺南市住處搬走家具一事,合先 敘明。被告丙○○前因不滿原告返回其臺南市住處取回家 具及物品,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誹謗及公然侮辱之故意 ,於105年5月1日,在其臺南市住所,利用網際網路設備 連結上網,於其臉書(FaceBook)帳號「Chingyi Lee」 之不特定臉書使用者得以觀之動態時報頁面及留言串內, 以「垃圾瘋女」、「肖查某」、「腦殘的太嚴重」、「拿 長蟲的棉片來驗DNA」、「還不是沒臉見人」、「反正她 就是髒東西」、「我不知道是台GG的主管級薪水太低還是 養老婆真的太花錢」等語,影射原告,復杜撰原告癸○○ 返回臺南夫家索討私人物品等情節而詆毀原告癸○○之名 譽。另被告甲○○、辛○○、壬○○、己○○、庚○○, 見被告丙○○前開文章後,亦分別於105年5月1日至5月5 日間,在臺南市住處,基於公然侮辱及意圖散布於眾誹謗 之故意,相繼於留言討論串內,各別以附表所示之言論等 語影射並辱罵原告癸○○。又被告庚○○另於105年8月23 日,以「ChenVickey」帳號在網路上張貼「你到別人臉書 ,看到人家說腦殘,你就認為人家說你……所以?你真的 是腦殘??」之留言,足以毀損原告癸○○之名譽,益徵 原告上開所述無訛。且亦足認原告上開所受之傷害,與被 告等6人之侵害行為間,存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此,爰依 民法第18 條第1項前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及



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二)請求慰撫金部分:
原告與被告丙○○等5人間具親屬關係,原告與被告庚○ ○互不相識,被告庚○○僅為被告丙○○之友人,而被告 丙○○等6人卻一再在網路以上開具體指摘、抽象辱罵之 方式,貶抑原告之社會人格評價並毀損其名譽,不僅令原 告備受屈辱,亦須承受他人指點,致使原告精神上受有重 大痛苦、生活亦受有重大影響,且案發迄今被告等6人未 曾向原告道歉,實叫原告心寒,身心受創至鉅,故請求慰 撫金100,000元。
(三)請求回復名譽部分:
又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故請求 被告應各以原帳號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以Facebook 網站標示為公開狀態刊登在Facebook網站被告丙○○個人 原帳號ChengyiLee之動態時報三日,就本案所涉事實向原 告道歉,以回復原告之名譽。另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 法院除去其侵害。被告於臉書網頁所發表文字已侵害原告 之名譽,故請求被告應各自將張貼於Facebook網站「被告 丙○○個人帳號ChengyiLee之動態時報」如附件二所示文 字刪除。
(四)並聲明:
⒈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 被告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⒉被告應各以原帳號將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以Facebook 網站標示為公開狀態刊登在Facebook網站被告丙○○個人 原帳號ChengyiLee之動態時報三日。 ⒊被告應各自將張貼於Facebook網站「被告丙○○個人帳號 ChengyiLee之動態時報」如附件二所示文字刪除。 ⒋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丙○○等六人為親戚或朋友關係,由於親戚間分別居 住在北中南不同城市,平常就常以臉書互相交流、聊天以 及聯絡感情,留言內容多是個人生活或工作上的心情抒發 ,而非有公然侮辱原告二人之意。然被告丙○○等六人言 論,並未指名道姓,一般人實難得知被告所評論之對象是 原告二人。更何況,文中訊息並未有任何定身分之標語、 明示、暗示、綽號等,足供連結原告二人身分之文字,足 見被告丙○○等六人無任何公然侮辱原告之意圖。(二)各個被告之答辯:




⒈被告丙○○部分:
原告二人自得知被告丙○○抵押母親蔡瑞芬房產作為修繕 後,便展開一連串的騷擾行為,加上不滿母親蔡瑞芬提起 房屋返還訴訟,便在被告丙○○臉書多篇發文與留言挑出 與原告二人符合之條件,自行對號入座後藉此提起妨礙名 譽刑事案件與本損害賠償事件,然被告丙○○之言論,並 未指名道姓,一般人無法得知對象是原告二人。 ⒉被告甲○○部分:
被告甲○○就被告丙○○發文之「感想評論」,而非有公 然侮辱原告之意思。且被告甲○○根本不認識原告癸○○ 及其家人,反而是原告癸○○到被告甲○○臉書任意截圖 後,控告被告甲○○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後以不起 訴處分,被告癸○○聲請再議,予以駁回。
⒊被告辛○○之答辯:
被告辛○○就被告丙○○發文之「感想評論」,而非有公 然侮辱原告之意思。更何況,被告辛○○根本不熟識原告 癸○○,二人並無交集,被告辛○○並無任何公然侮辱原 告癸○○之意圖。
⒋被告壬○○部分:
被告壬○○就被告丙○○所遇到情況所為之「感想評論」 ,並非針對原告所為之侮辱性言語。更何況,被告壬○○ 根本不熟識原告癸○○,二人並無交集,當時只是受其姐 蔡瑞芬所托向原告癸○○之父母拜訪並提親,也只見過原 告癸○○之父母一次,被告壬○○並無任何公然侮辱原告 癸○○之意圖。再者,被告壬○○之言論,從未指名道姓 ,一般人實難得知評論之對象。
⒌被告己○○部分:
被告己○○係因觀看被告丙○○之發文,就被告丙○○所 遇到情況所為之「感想評論」,被告己○○根本不熟識原 告癸○○,二人並無交集,被告己○○並無任何公然侮辱 原告癸○○之意圖。又己○○之留言,並無任何可能涉犯 公然侮辱之言語,顯見告訴人濫訴,造成被告家族等人困 擾。
⒍被告庚○○部分:
被告庚○○為被告丙○○之好友僅係因觀看被告丙○○發 表三篇言論,就被告丙○○所遇到情況所為之「感想評論 」,又被告庚○○上開言語中,並無任何可能涉犯公然侮 辱、誹謗罪之詞句,顯見原告濫訴。原告癸○○在答辯書 中宣稱自己在收到不起訴書(106年12月22日)才確知被 告庚○○之身份,但卻在106年2月19日私訊給庚○○之弟



陳盈呈(被證5),106年3月3日發簡訊給訴外人蔡宜哲先 生說已經查到被告庚○○和其弟陳盈呈(被證6),106年 3月2日以私訊騷擾被告庚○○(被證7),106年3月16 日 打電話到被告庚○○平常運動之健身房跟櫃台人員要資料 ,106年3月22日分別打電話到被告庚○○公司(被證8) 、被告庚○○居住地轄區警局(被證9)。原告癸○○實 施各類言語、行為騷擾威脅被告庚○○,被告庚○○心生 畏懼,且擔心原告癸○○吵鬧至其弟之生活,弟媳平日自 行在家照顧新生兒之安危,為遏止原告癸○○之騷擾威脅 行為危害到家人,只能無奈提告。
⒎綜上所述,原告之主張為無理由,請判決如被告之聲明。(三)並聲明:
⒈原告之訴駁回。
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及爭執事項:
(一)兩造不爭執事實:
⒈兩造之關係為親屬及朋友,詳如「本件關係人一覽表」( 見本院卷㈠第231頁)。
⒉被告丙○○於105年5月1日,利用網際網路設備連結上網 ,於其臉書(FaceBook)帳號「Chingyi Lee」之不特定 臉書使用者得以觀覽之動態時報頁面及留言串內,發表「 垃圾瘋女」、「肖查某」、「腦殘的太嚴重」、「拿長蟲 的棉片來驗DNA」、「還不是沒臉見人」、「反正她就是 髒東西」、「我不知道是台GG的主管級薪水太低還是養老 婆真的太花錢」等語。被告甲○○、辛○○、壬○○、己 ○○、庚○○,見被告丙○○前開文章後,亦分別於105 年5月1日至5月5日間,相繼於留言討論串內,發表如附表 所示之言論。
┌─────────────────────────────┐
│附表 │
├───┬───────┬─────────────────┤
│留言者│使用帳號名稱 │留 言 內 容 │
├───┼───────┼─────────────────┤
│甲○○│同左 │不瘋人家怎麼知道她的存在、長蟲餒、│
│ │ │還不是沒臉見人、反正她就是髒東西沒│
│ │ │差啦、…超大垃圾…、是重汙染,連製│
│ │ │造商都不要、一個不工作只會利用小孩│
│ │ │到處要錢的偽貴婦、…腦殘…、他是靠│
│ │ │北豬、不是她的東西也拿,順手牽羊,│




│ │ │手腳不乾淨、肖查某 │
├───┼───────┼─────────────────┤
│辛○○│同左 │沒救了,直接送精神病院算了 │
├───┼───────┼─────────────────┤
│壬○○│同左 │瘋女人,別理她等待看壞女人的報應、│
│ │ │瘋查某…沒家教 │
├───┼───────┼─────────────────┤
│己○○│CassieChen │長蟲...太誇張了 │
├───┼───────┼─────────────────┤
│庚○○│Jessie Chen │這個人有恢復正常嗎、 │
│ │ │他沒有GUTS │
└───┴───────┴─────────────────┘
⒊被告庚○○於105年8月23日,以「Chen Vickey」帳號在 網路上張貼「你到別人臉書,看到人家說腦殘,你就認為 人家說你…所以?你真的是腦殘??」之留言。(二)兩造爭執事項:
⒈原告主張,被告在臉書(FaceBook)網站上所為前開言論 ,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是否有理由?
⒉原告依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第1項規 定,對被告為下列請求是否有理由?
⑴慰撫金10萬元。
⑵被告各應以原帳號將附件一道歉啟事(本院卷㈠第169 頁)以FaceBooK網站標示為公開狀態刊登在FaceBook網 站被告丙○○個人原帳號Chingyi Lee之動態時報三日 。
⑶被告應各自將張貼於FaceBook網站「被告丙○○個人帳 號Chingyi Lee之動態時報」如附件二(本院卷第171頁 )所示之文字刪除。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因故意或過 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 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 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 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 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 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主 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 法第277條前段有明文規定。次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 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



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 。又言論自由與名譽權均為人民之基本權利,言論自由有 實現個人自我、呈現多元意見、維護人性尊嚴等多重功能 ,為促進多元社會正常發展所不可或缺者,名譽權旨在維 護個人主體性及人格之完整性,為實現人性尊嚴所必要者 ,兩者之重要性難分軒輊,在法的實現過程中,應力求其 兩者保障之平衡,故侵害名譽權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責任者,須以行為人意圖散布於眾,故意或過失詆毀他人 名譽為必要,蓋如此始有使他人之名譽在社會之評價受到 貶損之虞。
(二)原告主張,被告在臉書(FaceBook)網站上所為前開言論 ,已不法侵害原告之名譽權。被告否認前開言論係指述原 告,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
⒈觀諸被告丙○○於其臉書之動態時報頁面及留言串內,發 表「垃圾瘋女」、「肖查某」、「腦殘的太嚴重」、「拿 長蟲的棉片來驗DNA」、「還不是沒臉見人」、「反正她 就是髒東西」、「我不知道是台GG的主管級薪水太低還是 養老婆真的太花錢」等詞,均未直接提及指涉之對象為原 告,亦未敘及其與被指摘者之關係;而留言回應之其餘被 告,亦未具體指出所述之人為何人。因此,僅憑「垃圾瘋 女」、「肖」、「腦殘」、「拿長蟲的棉片來驗DNA」、 「沒臉見人」、「髒東西」等負面詞彙,實無從認定被告 等人所指涉的對象為原告。另原告雖主張乙○○任職台積 電公司擔任副理,而前開言論有「台GG的主管」、「薪水 太低」、「養老婆真的太花錢」等詞,顯見被告是影射原 告云云。但是,從上開言論所描述之「台GG的主管」、「 薪水太低」、「養老婆真的太花錢」等特徵,社會上亦非 罕見,而閱覽被告丙○○臉書之動態時報頁面及留言串之 不特定他人,實無從由上開特徵,即可對應被告所影射之 對象就是原告。因此,自難僅憑被告所為前開言論,而認 定被告所指述之對象就是原告,進而有貶損原告名譽權之 情形。
⒉原告雖又以證人戊○○、丁○○之證言可證明被告前開言 論所指涉之對象就是原告云云。經查:
⑴證人戊○○到庭結稱:「癸○○是我高中同學。被告幾 人我有聽過,我有看過丙○○一次,其他被告間的關係 我了解,是家人關係。我知道丙○○跟乙○○是兄妹關 係,我只知道這樣。(問:原告與被告共六人,有無加 臉書好友?)我只有加原告二人臉書。被告六人我沒有 加好友。(問:原告二人曾經住在丙○○家中?)是,



我曾經有去過。當時原告二人還住在丙○○家中,大約 五、六年前。(問:原告二人為何會住在被告丙○○家 中?)因為原告二人沒有房子,所以住在丙○○家中。 (問:原告乙○○與丙○○感情如何?)應該是還不錯 ,我只見過丙○○一次。(問:原告二人在105年間到 丙○○家中搬家具、物品,發生過爭執,是否知情?) 我有聽過。事情發生後幾個月我就知道,因為工作繁雜 ,所以時間無法記得很清楚,是癸○○跟我說的。因為 我的工作關係,所以會去找他們,訊息很快就知道。( 問:是否有看過被告丙○○在105年5月1日在臉書動態 時報上所為之發言、留言串內容?)之前有看過。之前 就是因為癸○○有跟我提過,說他們發生爭吵,有些高 中同學知道,也有告訴我這個狀況,我個性比較好奇, 所以有進入臉書看這些內容。(問:原告癸○○有告訴 證人說臉書有這些發言?)有提到。之前就知道他家裡 有些事情,所以自己會去看文章,他也會跟我說家裡的 事情。(問:從留言串有提到「垃圾瘋女」、「消查某 」、「瘋女人」、「腦殘」,從這些留言可以知道是指 何人嗎?)從留言內容可以大概知道是誰。因為有提到 一些資訊,就可以知道。(問:證人所說的資訊是指哪 些?)留言內容有提到有生美寶、有說先生在台積電, 根據這些資訊知道是在說原告癸○○。(問:看這些留 言內容,對於原告兩人有什麼想法?)沒有,我覺得這 是他們家務事。(被告丙○○兼訴訟代理人問:請求訊 問證人的工作為何?)南山人壽業務,原告是我的保戶 。」等語(見本院卷㈡第69-72頁)。
⑵證人丁○○到庭結稱:「我先生是原告癸○○的高中同 學。(問:是否認識被告六人?)我只知道丙○○、甲 ○○,他們是乙○○的妹妹。(問:之前是否認識他們 ?)我跟丙○○之前在魚羊鮮豆見過一次面,還有他當 時的男友。(問:原告二人曾經住在被告丙○○家中, 是否知情?)知道,但我沒有去過他們家。(問:原告 二人在105年間因為搬家與被告丙○○發生爭執,是否 知情?如何知悉?)在105年5月7日我去原告家中,印 象深刻是因為三喜臨門。第一是原告小孩生日,還有我 升主任,另一個就是原告搬新家,原告準備蛋糕在原告 家中慶祝,有聊到這件事情,知道他們在前一個禮拜有 發生爭執,有請警察到家中。(提示被證二被告丙○○ 臉書列印內容,見本院卷㈠第399 -445頁,問:原告癸 ○○是否有給證人看臉書內容?)我知道臉書內容,是



因為之前我先生是建築設計師,所以癸○○有拿丙○○ 臉書房子裝修內容,問過房子裝修要多少錢。我沒有加 丙○○臉書,但因為有跳出臉書的好友建議,看到丙○ ○的臉書知道他是乙○○的妹妹,我有連結進去看,但 沒有印象第一次看到那段內容的時間為何,大約是一兩 年前。(問:從留言串有提到『垃圾瘋女』、『消查某 』、『瘋女人』、『腦殘』,從這些留言可以知道是指 何人嗎?)如果只有這些內容的話,我是不知道在說誰 。但裡面有一些特徵就知道,例如有提到『搬出去』、 『台GG主管』、『生美寶』『女生有考過基層員警』、 『還有開賓士車』,從這些特徵可以看出留言串是在討 論原告二人。(問:看到這樣評價原告二人,對於原告 二人有什麼想法?)是不會有什麼想法,但如果發生在 我身上,我會滿難過的。」等語(見本院卷㈡第72-74 頁)。
⑶由戊○○、丁○○上開證言可知,被告丙○○在105年5 月1日在臉書動態時報上所為之發言、留言串內容,均 是透過原告癸○○而得知。戊○○、丁○○均未與被告 在臉書上互加好友,應無從經由被告丙○○在105年5月 1日在臉書動態時報上所為之發言、留言串內容即直接 知悉所指涉的對象為何人。此徵諸戊○○、丁○○均證 稱,僅憑兩造不爭執之事實⒉所發表之言論,並不知道 在說誰甚明。而戊○○、丁○○均證稱,是透過留言內 容有提到有「生美寶」、「先生在台積電」等詞,才根 據這些資訊知道是指涉原告癸○○云云。惟查,被告前 開言論所描述之「台GG的主管」、「薪水太低」、「養 老婆真的太花錢」等特徵,社會上亦非罕見,而閱覽被 告丙○○臉書之動態時報頁面及留言串之不特定他人, 實無從由上開特徵,即可對應被告所影射之對象就是原 告,業已認定於前。而戊○○為原告癸○○高中同學, 且為原告癸○○為其人壽保險之客戶、丁○○之配偶為 原告癸○○高中同學,均與原告有相當程度之交情,於 判斷前開言論所指涉之對象為何人,難免受到原告癸○ ○先入為主之影響,是依戊○○、丁○○上開證言,亦 難以認定被告所指述之對象就是原告。
(三)原告主張,被告在臉書網站上所為前開言論,已不法侵害 原告之名譽權並無理由,業經認定如前。則兩造爭執事項 ⒉:原告主張依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第195條 第1項規定,對被告為下列請求:⑴慰撫金10萬元。⑵被 告各應以原帳號將附件一道歉啟事以臉書網站標示為公開



狀態刊登在臉書網站被告丙○○個人原帳號Chingyi Lee 之動態時報三日。⑶被告應各自將張貼於臉書網站「被告 丙○○個人帳號Chingy i Lee之動態時報」如附件二所示 之文字刪除,均屬無據,自不待言。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原告提出之事證,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不法 侵害其名譽權。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條第1項前段、第184 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⒈被告 連帶給付原告1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⒉被告應各以原帳號將 附件一所示「道歉啟事」以Facebook網站標示為公開狀態刊 登在Facebook網站被告丙○○個人原帳號ChengyiLee 之動 態時報三日;⒊被告應各自將張貼於Facebook網站「被告丙 ○○個人帳號ChengyiLee之動態時報」如附件二所示文字刪 除云云,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 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六、本件為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陳述及所提其他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於判決之結果無影響,自無庸逐 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郁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