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972號
TNDV,107,訴,1972,20191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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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72號
原   告 黃讚欽 
      黃峻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律師
      蔡麗珠律師
      蘇榕芝律師
      林湘清律師
被   告 温呂秀蓮

被   告 康清良 

被   告 康國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未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已經本院依原告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惟因被告温呂秀蓮提出本院核發之民事報到證主張本院誤載言詞辯論期日,致其遲誤本院上開言詞辯論期日,為保障被告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辯論之程序利益,爰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8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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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