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1232號
TNDV,107,訴,1232,20191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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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32號
 
上 訴 人 許金梱 


被 上 訴人 許明富 

視同上訴人 許忠成 

      許傳票 


      許登福 

      許忠乾 

      許文昌 

      許博裕 

      許金舜 

      許金伯 

      許聰倚 

      許聰哲 

      許忠國 


      許富丞 

      許欽翔 

      許溪南 



兼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許居守 

被   告 許居興 


      許耀煌 


      許嘉榮 

      許晟旻 

      許恩銍即許進德


      許燿堂 

      許竣欽 

      許瑞山 


      許廷柱 

      許錚發 


      許哲銘 

      許渙茗即許正輝之繼承人


      許麗馨即許正輝之繼承人



      蔡佳林即許正輝之繼承人


      許文良即許正輝之繼承人


      許文欣即許正輝之繼承人


      許翁比即許崇之繼承人


      許勝量即許崇之繼承人


      許勝評即許崇之繼承人


      許育賓即許崇之繼承人


      許義信即許崇之繼承人


      許進財即許崇之繼承人



      許進旺即許崇之繼承人


      許素悅即許崇之繼承人



      邱許素涼即許崇之繼承人


      許素照即許崇之繼承人


      許首允即許崇之繼承人



      許皇進許展彰之繼承人(兼許皇輝之訴訟承當人
      )


以上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232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87,63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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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