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32號 上 訴 人 許金梱 被 上 訴人 許明富 視同上訴人 許忠成 許傳票 許登福 許忠乾 許文昌 許博裕 許金舜 許金伯 許聰倚 許聰哲 許忠國 許富丞 許欽翔 許溪南 兼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許居守 被 告 許居興 許耀煌 許嘉榮 許晟旻 許恩銍即許進德 許燿堂 許竣欽 許瑞山 許廷柱 許錚發 許哲銘 許渙茗即許正輝之繼承人 許麗馨即許正輝之繼承人 蔡佳林即許正輝之繼承人 許文良即許正輝之繼承人 許文欣即許正輝之繼承人 許翁比即許崇之繼承人 許勝量即許崇之繼承人 許勝評即許崇之繼承人 許育賓即許崇之繼承人 許義信即許崇之繼承人 許進財即許崇之繼承人 許進旺即許崇之繼承人 許素悅即許崇之繼承人 邱許素涼即許崇之繼承人 許素照即許崇之繼承人 許首允即許崇之繼承人 許皇進即許展彰之繼承人(兼許皇輝之訴訟承當人 )以上當事人間因107年度訴字第1232號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1,687,6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5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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