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29號
反訴原告
即被 告 宏昇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飛龍
訴訟代理人 郭群裕律師
林世勳律師
上一人
複代理人 宮琬婷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象顯工業科技有限公司間
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被告即反訴原告依民法第179條及解除契約後之法律關係
,起訴請求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新臺幣(下同)335,239元
,故其訴訟標的金額為335,2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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