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731號
TNDV,106,訴,1731,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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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731號
原   告 黃進昌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被   告 黃進在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黃正勇 
被   告 黃唐富 
訴訟代理人 黃陳金英
被   告 黃瑞珍 
訴訟代理人 楊碧珠 
被   告 黃芝嫻 
被   告 黃錦隆 

被   告 李崑鄉 

訴訟代理人 顏美珍 
被   告 李金龍 
訴訟代理人 李碧玉 
      李小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潘明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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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