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領工程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4號
TNDV,106,訴,14,201911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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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4號
上 訴 人 龔正一即盈川工程行


被 上訴 人 溙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 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8年11月4日送達上訴人 之訴訟代理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上 訴人至遲應於108年11月25日提起上訴(因不變期間20日之末 日108年11月24日為國定假日,乃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惟 上訴人遲至108年11月26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乙節,有上訴 人所提民事上訴狀所蓋印之本院收狀章日期可證;揆之上開 說明,上訴人顯已逾期提起上訴,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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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溙亞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