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朱春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興益發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8 年10月7 日所為之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9,417,942 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41,387 元,惟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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