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22號聲 請 人 王昱仁 相 對 人 王士承 王澤東 王榮老 王福來 武王秋蘭 陳王芷芸 王秋霞 王秋金 柯俊賢 柯麗琪 原住新北市○○區○○里○○街000 號 王錦 黃王艶凰 王榮賢 王艶秋 王艶雪 王國峯 王國韋 王國安 王高華 王惠珠 王惠美 王彩蓮 黃王麗華 王麗雲 王 坊 莊王寶珠 王勇順 陳明彥 陳巧翊 梁王寳貴 王寳惠 王玉蘭 王美珠 黃清建 張黃茉莉 周良美 周聖國 周素萩 周家楹(原名周靜宜) 周鳳珍 楊清應 楊清海 黃政義 連美蓉 黃怡華 黃勺娟 黃懷毅 黃瀚賢 吳黃彩蓮 黃蔡秀綿 黃榮進 黃銅意 黃金時 黃來春 黃元福 黃貴妃 黃貴美 黃文合 黃林春枝 黃惟鎮 黃文昌 吳應欣 吳應宜 吳淑芬 吳淑玉 吳漢琛 高吳金環 王秋旺 王聖元 王秀琴 楊秀菁 吳麗雲 陳國軒 陳俊榮 陳淑惠 陳淑娟 陳淑玲 陳淑敏 周謝罔市 ○○○市○里區○○街000 巷00號 周桂寳 周美珍 周美華 周桂平 周士立 周開富 周俊卿 周招愛 周容綬 周佳芸 周陳銀柳 周文庸 周文彬 周美惠 王吳賜美 王彩霞 王正良 王美慧 王黃玉有 王俊迪 王慶豐 王許美蘭 王瑜琪 原住臺南市○○區○○○00號 王瑜婷 原住同上 王建富 原住同上 王瑜琴 原住同上 王姵茹 王沛軒 王家豪 陳麗真 王竹根 王清蜂 王采嶧 蔡碖百 蔡峻銘 蔡素華 蔡建正 蔡寶珍 蔡梅瑛 蔡梅女 蔡金豐 霍宗宥 霍秀琴 霍秀珍 黃政得 黃彩密 黃正呈 黃文明 黃彩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王錦煅」之記載,應更正為「王錦」;關於「梁王寶貴」之記載,應更正為「梁王寳貴」;關於「王寶惠」之記載,應更正為「王寳惠」;關於「周桂寶」記載,應更正為「周桂寳」。 理 由一、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522號民事判決之被告柯錦波、吳黃央 、王原杉、黃王七花業於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更正前死亡, 爰逕列被告柯錦波、吳黃央、王原杉、黃王七花之繼承人為 相對人,合先敘明。二、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 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三、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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