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832號
TNDM,108,訴,832,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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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8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嘉榮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8 年度毒偵字第288 號、第422 號、第1022號、第1490號、第
153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本院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蘇嘉榮犯附表一所示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伍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含主刑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 實
一、蘇嘉榮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 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5年8 月7 日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15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1059號判決 判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其仍 未戒除毒癮,竟分別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先後為下列行為:
㈠於108 年1 月15日12時30分許,在臺南市中西區中華西路2 段某公園內,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放入玻璃球內 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14時40分許,在臺南 市中西區中華西路2 段15巷口處,蘇嘉榮因行跡可疑為警盤 查,在警方尚未發覺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前, 蘇嘉榮即主動取出身上如附表二編號1 至3 所示之第一級毒 品海洛因23包、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香菸1 支供警查扣 ,另經警扣得如附表二編號14所示之新臺幣(下同)9200元 、手機2 支等物,並經警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 呈現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 悉上情。
㈡於108 年2 月11日11時30分許,在臺南市安平區某公園內, 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 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1 次。嗣於同日16時20分許,在臺南市安平區建平七 街與健康二街路口,蘇嘉榮因交通違規而遭警盤查,為警尚



未發覺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前,蘇嘉榮即主動 取出身上如附表二編號4 、5 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 包 供警查扣,並經警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嗎 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
㈢於108 年3 月28日8 時許,在臺南市中西區中正路某公共廁 所內,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放入玻璃球內燒烤後 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12時15分許,在臺南市南區 文南路與永華路口,蘇嘉榮因違反交通規則而遭警盤查,發 覺其為毒品人口,尚未發覺其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犯 行前詢問有無攜帶違禁物,其主動取出身上物品時,不慎掉 落之鐵盒內放置如附表二編號6 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 包為警查扣,復經警得其同意後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現 嗎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 情。
㈣於108 年5 月22日10時許,在其臺南市○○區○○○街000 號7 樓708 室之居所內,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放 入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12時8 分 許,為警因另案持搜索票至上開居所、臺南市○○區○○路 0 段000 巷0 弄○○○○○市○○路0 段000 號等處執行搜 索,及經蘇嘉榮同意搜索其使用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 客車,扣得如附表二編號7 至9 、11、12、15所示之海洛因 13包、甲基安非他命8 包、白色粉末2 包、夾鏈袋3 包、電 子磅秤1 臺、手機3 支、SIM 卡1 張等物,為警以現行犯逮 捕,並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嗎啡、可待因、甲基 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㈤於108 年5 月27日20時許,在臺南市○○區○○路0 段000 號3 樓內,以將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混合放入玻璃球內燒 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年月28日0 時許,蘇嘉榮 因另案通緝,經警在臺南市中西區民生路與海安路口查獲逮 捕,並為警附帶搜索其駕駛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 查扣如附表二編號10、13所示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削 尖吸管1 支等物,且同意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現嗎 啡、可待因、甲基安非他命、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刑事警察大隊移送臺灣臺 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於準 備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 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檢察官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 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73 條之2 等規定,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且不受同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61 條之2 、 第161 條之3 、第163 條之1 及第164 條至第170 條所規定 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於警詢、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 不諱,且有附表一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 事實相符,均堪予採信。又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8 月7 日釋放 出所,並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字第 15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 年度易字第105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應執行有 期徒刑7 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 卷可參,是本件被告雖係於受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 年後 ,再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罪, 惟因前述5 年內曾另再犯施用毒品罪名而屬3 犯以上,即非 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 項所定「5 年後再犯」之情 形(最高法院95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7年度第5 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97年度臺非字第406 號、100 年度臺非字 第28號判決意旨參照),檢察官逕行起訴,即無不合。是本 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事實一㈠㈡㈢㈣㈤所為,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0條第1 項、第2 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又被 告各次持有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並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 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而被告各次犯行均為同時施用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等 行為,係各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應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分 別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論處。
㈢被告所犯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5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按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刑法第62 條前段定有明文。而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苟全部犯 罪未被發覺前,行為人僅就其中一部分犯罪自首,仍生全部 自首之效力(最高法院90年度上字第5435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被告就上開事實一㈠,係因形跡可疑為警盤查,事實一



㈡㈢,係因交通違規為警攔查,均於警方尚未確切掌握其有 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罪之根據前,被告即主動將所攜 之毒品交予警方查扣,或於警方詢問有無違禁物,即欲自行 取出時,不慎掉落為警查扣,並均坦承各次施用第一級毒品 之犯行,復同意為警採集其尿液送驗,有被告之警詢筆錄( 警1 卷第1 頁反面,警2 卷第1 頁反面,警3 卷第2 頁)、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移送書3 份(偵1 卷第3 、4 頁 ,偵2 卷第3 、4 頁,偵3 卷第3 、4 頁)、臺南市政府警 察局第六分局查獲施用毒品案件經過情形紀錄表3 份(警1 卷第37頁,警2 卷第4 頁,警3 卷第24頁反面)在卷可參, 是被告雖僅均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為自首,然依上 揭說明,其自首效力仍及於全部,是被告就本案事實一㈠㈡ ㈢部分犯行,即符合自首之規定,故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 定分別減輕其刑。
㈤爰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經送觀察、勒戒,猶未能從中 記取教訓,深切體認毒品危害己身健康之鉅,復多次涉犯施 用毒品案件及本案數起施用毒品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 薄弱,且無力自制。惟念其施用毒品僅戕害其自己身心,尚 未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或侵害他人權益之情形,且被告犯後 坦承全部犯行,態度尚佳,自陳教育程度為國小畢業,已離 婚,因患有口腔癌為止痛而吸食毒品之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 ,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 所示。
㈥另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 、2 、4 至10所示之物,經送鑑定結 果,確實均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係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所列管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疑,有 附表一編號1 至5 所示之鑑定報告附卷可佐;扣案如附表二 編號3 所示之香菸1 支,經警初步檢驗結果也確實呈現海洛 因陽性反應,亦有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初步檢驗報告書在卷 可憑;而該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無論以何種方 式將之與內裝之毒品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之毒品殘 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故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 滅失,即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另附表二編號11至13所示之物 ,均係被告所有,為其施用毒品時,一併添加混合使用,或 將毒品分裝、秤重時使用,均為供其犯罪所用之物,據被告 供陳在卷,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規定宣告沒收之。至其餘 扣案物,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均不宣告沒收,附 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



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 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55條、第62條前段、第51 條第5 款、第38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冠霖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蕭雅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犯罪事實與時間│相關證據 │所犯罪名及處刑 │
├──┼───────┼────────────────┼───────────┤
│ 1 │事實一㈠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蘇嘉榮施用第一級毒品,│
│ │108年1月15日 │ 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
│ │ │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警1 │附表二編號1至3所示之物│
│ │ │ 卷第5至12頁,偵1卷第65、69頁)│,均沒收銷燬之。 │
│ │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涉│ │
│ │ │ 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及│ │
│ │ │ 年籍對照表(尿液編號:108R011 │ │
│ │ │ 、採尿時間:108年1月15日17時15│ │
│ │ │ 分,警1卷第19頁) │ │
│ │ │3.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 │ │
│ │ │ 年4月19日調科壹字第10823007550│ │
│ │ │ 號鑑定書1份(偵1卷第61頁) │ │
│ │ │4.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 │
│ │ │ 月31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尿 │ │
│ │ │ 液編號:108R011,偵1卷第83頁)│ │
│ │ │5.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查獲蘇│ │
│ │ │ 嘉榮涉毒品案初步檢驗報告書(警│ │
│ │ │ 1卷第17頁) │ │
├──┼───────┼────────────────┼───────────┤




│ 2 │事實一㈡ │1.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蘇嘉榮施用第一級毒品,│
│ │108年2月11日 │ 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
│ │ │ 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警2 │附表二編號4、5所示之物│
│ │ │ 卷第5至10頁,偵2卷第59頁) │,均沒收銷燬之。 │
│ │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偵辦涉│ │
│ │ │ 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送驗尿液及│ │
│ │ │ 年籍對照表(尿液編號:108R029 │ │
│ │ │ 、採尿時間:108年2月11日17時20│ │
│ │ │ 分,警2卷第14頁) │ │
│ │ │3.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 │ │
│ │ │ 年3月6日調科壹字第10823003620 │ │
│ │ │ 號鑑定書1份(偵2卷第63頁) │ │
│ │ │4.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 │
│ │ │ 月22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 │
│ │ │ 號:108R029,偵2卷第67頁) │ │
├──┼───────┼────────────────┼───────────┤
│ 3 │事實一㈢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蘇嘉榮施用第一級毒品,│
│ │108年3月28日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處有期徒刑壹年。扣案如│
│ │ │ 品清單(警3卷第4至6頁,偵3卷第│附表二編號6所示之物, │
│ │ │ 55頁) │沒收銷燬之。 │
│ │ │2.自願接受警方採尿同意書、臺南市│ │
│ │ │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調查蘇嘉榮涉│ │
│ │ │ 嫌毒品案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 │
│ │ │ 尿液編號:108R074、採尿時間: │ │
│ │ │ 108年3月28日13時30分,警3卷第 │ │
│ │ │ 18至19頁) │ │
│ │ │3.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 │ │
│ │ │ 年5月27日調科壹字第10823011230│ │
│ │ │ 號鑑定書1份(偵3卷第59頁) │ │
│ │ │4.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4月15│ │
│ │ │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號:│ │
│ │ │ 108R074,偵3卷第63頁) │ │
├──┼───────┼────────────────┼───────────┤
│ 4 │事實一㈣ │1.臺南地院108年聲搜字第559號搜索│蘇嘉榮施用第一級毒品,│
│ │108年5月22日 │ 票3紙、自願受搜索同意書1張、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
│ │ │ 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察大隊搜索扣│案如附表二編號7至9所示│
│ │ │ 押筆錄4份、扣押物品目錄表4份、│之物,均沒收銷燬之;扣│
│ │ │ 扣押物品清單3份(警4卷第3至13 │案如附表二編號11、12所│
│ │ │ 、17至25、29至37、41至49頁,偵│示之物,均沒收之。 │
│ │ │ 4卷第61至64、69頁) │ │




│ │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毒│ │
│ │ │ 品初步檢驗報告單3份(警4卷第65│ │
│ │ │ 、67、69頁) │ │
│ │ │3.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調│ │
│ │ │ 查蘇嘉榮涉嫌毒品案送驗尿液代號│ │
│ │ │ 年籍對照表(檢體編號:108S091 │ │
│ │ │ 、採尿時間:108年5月22日12時37│ │
│ │ │ 分,警4卷第71頁) │ │
│ │ │4.現場照片42張(警4卷第73至97頁 │ │
│ │ │ ) │ │
│ │ │5.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08 │ │
│ │ │ 年6月11日調科字第10823012570號│ │
│ │ │ 鑑定書(偵4卷第129頁) │ │
│ │ │6.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 │
│ │ │ 月1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檢 │ │
│ │ │ 體編號:108S091,偵4卷第169頁 │ │
│ │ │ ) │ │
│ │ │7.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7月26日高│ │
│ │ │ 市凱醫驗字第60201號濫用藥物成 │ │
│ │ │ 品檢驗鑑定書(本院卷第75至77頁│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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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事實一㈤ │1.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搜索扣│蘇嘉榮施用第一級毒品,│
│ │108年5月27日 │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扣│
│ │ │ 品清單(警5卷第17至21頁,偵5卷│案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
│ │ │ 第65、69頁) │物,沒收銷燬之;扣案如│
│ │ │2.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所│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物,│
│ │ │ 偵辦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檢│沒收之。 │
│ │ │ 驗報告單(警5卷第31頁) │ │
│ │ │3.自願接受警方採尿同意書、臺南市│ │
│ │ │ 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調查蘇嘉榮涉│ │
│ │ │ 嫌毒品案送驗尿液及年籍對照表(│ │
│ │ │ 檢體編號:108R101、採尿時間: │ │
│ │ │ 108年5月28日0時45分,警5卷第33│ │
│ │ │ 至35頁) │ │
│ │ │4.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6│ │
│ │ │ 月1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檢體編│ │
│ │ │ 號:108R101,偵5卷第75頁) │ │
│ │ │5.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7月30日高│ │
│ │ │ 市凱醫驗字第60375號濫用藥物成 │ │




│ │ │ 品檢驗鑑定書(本院卷第83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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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扣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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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物品名稱、數量 │沒收與否及依據 │
├──┼───────────────┼──────────────┤
│ 1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5包(合計淨重 │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
│ │1.45公克,驗餘淨重1.40公克,空│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 │包裝總重1.70公克) │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
│ 2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8包(合計淨重│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
│ │1.33公克,驗餘淨重1.31公克,空│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 │包裝總重4.86公克) │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
│ 3 │海洛因香菸1支 │摻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與所附│
│ │ │著之香菸難以剝離殆盡,應依毒│
│ │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
│ │ │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
│ 4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4包(合計淨重 │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
│ │1.56公克,驗餘淨重1.54公克,空│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 │包裝總重1.08公克) │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
│ 5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淨重 │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
│ │0.17公克,驗餘淨重0.16公克,空│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 │包裝總重0.50公克) │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
│ 6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合計淨重 │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
│ │0.86公克,驗餘淨重0.85公克,空│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 │包裝總重0.90公克) │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
│ 7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合計淨重 │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
│ │2.24公克,驗餘淨重2.20公克,空│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 │包裝總重2.82公克) │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
│ 8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7包(合計淨重 │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
│ │1.01公克,驗餘淨重0.98公克,空│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 │包裝總重1.79公克) │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
│ 9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8包(合 │係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




│ │計檢驗前淨重3.314公克,合計檢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 │驗後淨重3.214公克) │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
│ 10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殘渣袋1個(毛 │係查獲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
│ │重0.333公克) │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
│ │ │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
│ 11 │白色粉末2包(合計淨重6.69公克 │未檢出法定毒品成分,然係被告│
│ │,驗餘淨重6.59公克,空包裝總重│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時使│
│ │4.07公克) │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 │
│ │ │定,宣告沒收之 │
├──┼───────────────┼──────────────┤
│ 12 │夾鏈袋3包、電子磅秤1臺 │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第│
│ │ │二級毒品時使用,應依刑法第38│
│ │ │條第2 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
├──┼───────────────┼──────────────┤
│ 13 │削尖吸管1支 │被告所有,供其施用第一級毒品│
│ │ │時使用,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 │
│ │ │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
├──┼───────────────┼──────────────┤
│ 14 │三星牌手機1 支(含門號00000000│被告所有,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 │05號SIM卡1張)、HTC牌手機1 支 │犯罪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
│ │(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新臺幣9200元 │ │
├──┼───────────────┼──────────────┤
│ 15 │INFOUS牌手機1支(含門號0000000│被告所有,尚無證據證明與本案│
│ │601號SIM卡1張)、SAMSUNG 牌手 │犯罪有關,不予宣告沒收 │
│ │機1支(粉色,含門號0000000000 │ │
│ │號SIM卡1張)、SAMSUNG牌手機1支│ │
│ │(金色,含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卡1張)、門號0000000000號SIM │ │
│ │卡1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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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