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7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宸瑩
選任辯護人 蘇文奕律師
陳郁芬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字第152
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犯罪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
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判決如下:
主 文
周宸瑩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緩刑伍年,並應履行108年度南司重附民移調第3號調解筆錄所示之給付(如附件)。
未扣案偽造之「台南科學園區聯華電子機台二次配工程合約」、「高雄九如二路台鐵地下化冰水配管工程合約書」及「高雄科學園區群創光電新增冰水管路工程合約書」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於準備程序當庭表示認罪,而經本院裁定以簡 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第159 條第2項之規定,不適用審判外陳述之證據法則中,有關限 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本件除證據部份應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中之自 白」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 載。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及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台南科學園區聯 華電子機台二次配工程合約、高雄九如二路台鐵地下化冰水 配管工程合約書及高雄科學園區群創光電新增冰水管路工程 合約書,並於其上盜蓋岳勳營造有限公司大小章,其各該盜 用印章之行為係偽造文書之階段行為(公訴意旨論罪科刑欄 誤載被告偽造岳勳營造有限公司及江欣純大、小章,特此更 正。);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 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 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 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 酌被告為周轉資金,竟偽造前開契約並盜用岳勳營造有限公 司大小章,誘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貸與金錢(總計14,348,954
元),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被冒名人之利益,殊為不該,惟 念其犯後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鄭鈺蓉於本 院達成和解,有本院108年度南司重附民移調第3號調解筆錄 (見院卷第317至318頁),堪認已有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四、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沒收或追徵,有 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 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宣告或酌減之,刑法 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8條之2第2項同有規定。查被告與 被害人達成和解如前所述,如就本件犯罪所得再予沒收,有 過苛之虞,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 。另按偽造、變造之文書,因係犯罪所生之物,若仍屬於犯 罪行為人所有,該偽造、變造之文書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2 項前段、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 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被告偽造之「台南科學園區聯 華電子機台二次配工程合約」、「高雄九如二路台鐵地下化 冰水配管工程合約書」及「高雄科學園區群創光電新增冰水 管路工程合約書」,未據扣案且由被告留存,為被告犯罪所 生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規定宣告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 上開偽造合約上所蓋之「岳勳營造有限公司」、「江欣純」 印文,屬盜蓋之印文而非偽造之印文,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 ,附此敘明。
五、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件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觸 犯本件犯行,犯後坦承犯行,頗具悔意,又因與告訴人和解 後,其已表明不追究被告之刑事責任,並請求法院給予從輕 量刑或附條件緩刑宣告之機會,經此偵查審判科刑,足促其 警惕,無再犯之虞,本院認上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 當,爰宣告緩刑如主文所示。又按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 命犯罪行為人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 害賠償,刑法第74條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被告與告訴人 達成和解,以擔保其受取賠償之權利,本院考量上開各項情 狀後,認於被告緩刑期間應課予如主文所示之負擔,以觀後 效,爰併予宣告之。另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規定, 被告如有違反本院所定前開主文所示命其所為之事項情節重 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得撤銷緩刑之宣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55條、第216條、第210
條、第339條第1項、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榮家提起公訴,檢察官蔡佳倩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 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佳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附錄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相對人(即周宸瑩)願給付聲請人(即鄭鈺蓉)新臺幣壹仟零肆 拾柒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給付方法如下: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全部清償完畢止,除於民國一百零九年 三月十五日給付新臺幣肆拾柒萬柒仟捌佰陸拾陸元外,其餘 各期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含當日)各給付新臺幣肆萬元, 如有一期未按時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並指定匯入戶名:鄭鈺 蓉、金融機構:華南商業銀行麻豆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號存款帳戶內。
附件二: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1522號
被 告 周宸瑩 女 3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南市○○區○○里0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宸瑩係信荃工程有限公司(下稱信荃公司)會計,係信荃 公司負責人葉家逢(另為不起訴處分)之配偶。周宸瑩自民 國 105 年底起,陸續持岳勳營造有限公司、岳勳工程有限 公司之支票供作借款之擔保,並向鄭鈺蓉、張進益借款周轉 以供作信荃公司購買材料。嗣於 106 年 5 月間,周宸瑩向 岳勳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江欣純(另為不起訴處分)佯稱要 展延岳勳營造有限公司、岳勳工程有限公司之支票而向江欣 純借用岳勳營造有限公司之大小章及支票章,繼之,周宸瑩 明知信荃公司並無承包岳勳營造有限公司之工程,竟意圖為 信荃公司之不法所有,基於偽造文書、詐欺之犯意,向鄭鈺 蓉佯稱信荃公司取得岳勳營造有限公司之多項承包工程,並 於不詳時、地偽造信荃公司與岳勳營造有限公司之台南科學 園區聯華電子機台二次配工程合約、高雄九如二路台鐵地下 化冰水配管工程合約書及高雄科學園區群創光電新增冰水管 路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偽造契約),再持前開取得之岳勳 營造有限公司大小章蓋印於系爭偽造契約上,復以 line 通 訊軟體拍攝前開系爭偽造契約再傳送予鄭鈺蓉,致鄭鈺蓉、 張進益 2 人陷於錯誤,因而同意周宸瑩持如附表所示之岳 勳營造有限公司、岳勳工程有限公司之支票供借款之擔保, 並貸與新臺幣(下同) 14,348,954 元予信荃公司。詎該等 支票屆期未獲兌現,存戶亦經通報為拒絕往來戶,鄭鈺蓉、 張進益 2 人始知受騙。
二、案經張進益、鄭鈺蓉訴請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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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被告周宸瑩於偵查中之供│被告周宸瑩坦認信荃公司與岳勳營造有│
│ │述。 │限公司、岳勳工程有限公司並無業務往│
│ │ │來,且亦無承包岳勳營造有限公司之工│
│ │ │程,合約都是伊假造,並持岳勳營造有│
│ │ │限公司、岳勳工程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
│ │ │之支票向鄭鈺蓉借款之事實。 │
├──┼───────────┼─────────────────┤
│ 二 │證人即告訴人鄭鈺蓉於偵│被告周宸瑩於 106 年 5 月間佯稱信荃│
│ │查中之證述。 │公司有承包岳勳營造有限公司之工程,│
│ │ │並將上開系爭偽造契約拍照後以 line │
│ │ │通訊軟體傳送給告訴人鄭鈺蓉,再持如│
│ │ │附表所示之岳勳營造有限公司、岳勳工│
│ │ │程有限公司之支票作為借款之擔保,致│
│ │ │告訴人鄭鈺蓉誤信信荃公司具有償還資│
│ │ │力因而借款予信荃公司之事實。 │
├──┼───────────┼─────────────────┤
│ 三 │證人即同案被告王仁傑、│1、證明信荃公司並無承包岳勳營造有 │
│ │江欣純於偵查中之供述。│ 限公司工程之事實。 │
│ │ │2、被告周宸瑩並未經過證人即同案被 │
│ │ │ 告江欣純之同意或授權即持岳勳營 │
│ │ │ 造有限公司之大小章蓋印於上開偽 │
│ │ │ 造之合約中之事實。 │
│ │ │ │
├──┼───────────┼─────────────────┤
│ 四 │證人即同案被告葉家逢於│證明信荃公司之大小章、支票章都由被│
│ │偵查中之供述 │告周宸瑩保管,且信荃公司調度資金的│
│ │ │事情都由被告周宸瑩負責之事實。 │
├──┼───────────┼─────────────────┤
│五 │台南科學園區聯華電子機│證明被告周宸瑩有偽造信荃公司與岳勳│
│ │台二次配工程合約、高雄│營造有限公司有承攬合約之事實。 │
│ │九如二路台鐵地下化冰水│ │
│ │配管工程合約書及高雄科│ │
│ │學園區群創光電新增冰水│ │
│ │管路工程合約書影本 │ │
├──┼───────────┼─────────────────┤
│ 六 │告訴人鄭鈺蓉、張進益提│證明被告周宸瑩持如附表所示支票向告│
│ │供之岳勳營造有限公司、│訴人鄭鈺蓉、張進益調現,嗣告訴人鄭│
│ │岳勳工程有限公司支票、│鈺蓉、張進益提示支票,惟支票未獲兌│
│ │退票理由單影本。 │現之事實。 │
├──┼───────────┼─────────────────┤
│ 七 │票據信用資訊查詢列印資│證明岳勳營造有限公司、岳勳工程有限│
│ │料。 │公司經通報為拒絕往來戶之事實。 │
└──┴───────────┴─────────────────┘
二、核被告周宸瑩所為,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 210 條之偽造 私文書罪嫌及同法第 339 條第 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其偽 造岳勳營造有限公司及江欣純大、小章之行為乃偽造私文書 之階段行為,又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
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嫌及詐欺取財罪嫌,為想像競合,請依刑法第 55 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 219 條定有明文。本件偽 造之岳勳營造有限公司及江欣純印文,雖未查扣,請依該條 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7 日
檢察官 黃 榮 加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 炫 丞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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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支票發票人 │支票發票日 │支票號碼 │支票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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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岳勳營造有限公│106 年 12 月│0000000 │689,911元 │
│ │司 │8 日 │ │ │
├──┼───────┼──────┼─────┼──────┤
│2 │岳勳營造有限公│106 年 12 月│0000000 │637,117元 │
│ │司 │10 日 │ │ │
├──┼───────┼──────┼─────┼──────┤
│3 │岳勳營造有限公│106 年 12 月│0000000 │823,357元 │
│ │司 │15 日 │ │ │
├──┼───────┼──────┼─────┼──────┤
│4 │岳勳營造有限公│106 年 12 月│0000000 │911,690元 │
│ │司 │20 日 │ │ │
├──┼───────┼──────┼─────┼──────┤
│5 │岳勳營造有限公│106 年 12 月│0000000 │1,411,925元 │
│ │司 │20 日 │ │ │
├──┼───────┼──────┼─────┼──────┤
│6 │岳勳營造有限公│106 年 12 月│0000000 │571,158元 │
│ │司 │23 日 │ │ │
├──┼───────┼──────┼─────┼──────┤
│7 │岳勳營造有限公│106 年 12 月│0000000 │1,211,693元 │
│ │司 │24 日 │ │ │
├──┼───────┼──────┼─────┼──────┤
│8 │岳勳營造有限公│106 年 12 月│0000000 │321,150元 │
│ │司 │31 日 │ │ │
├──┼───────┼──────┼─────┼──────┤
│9 │岳勳營造有限公│107年1月9日 │0000000 │589,963元 │
│ │司 │ │ │ │
├──┼───────┼──────┼─────┼──────┤
│10 │岳勳營造有限公│107 年 1 月 │0000000 │1,122,590元 │
│ │司 │12 日 │ │ │
├──┼───────┼──────┼─────┼──────┤
│11 │岳勳營造有限公│107 年 1 月 │0000000 │589,961元 │
│ │司 │12 日 │ │ │
├──┼───────┼──────┼─────┼──────┤
│12 │岳勳營造有限公│107 年 1 月 │0000000 │989,660元 │
│ │司 │16 日 │ │ │
├──┼───────┼──────┼─────┼──────┤
│13 │岳勳營造有限公│107 年 1 月 │0000000 │781,193元 │
│ │司 │25 日 │ │ │
├──┼───────┼──────┼─────┼──────┤
│14 │岳勳工程有限公│106 年 12 月│0000000 │1,355,690元 │
│ │司 │12 日 │ │ │
├──┼───────┼──────┼─────┼──────┤
│15 │岳勳工程有限公│106 年 12 月│0000000 │591,163元 │
│ │司 │17 日 │ │ │
├──┼───────┼──────┼─────┼──────┤
│16 │岳勳工程有限公│106 年 12 月│0000000 │351,150元 │
│ │司 │24 日 │ │ │
├──┼───────┼──────┼─────┼──────┤
│17 │岳勳工程有限公│106 年 12 月│0000000 │1,399,583元 │
│ │司 │25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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