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1026號
TNDM,108,訴,1026,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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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02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BANDASAK WATTHANA(泰國籍,中文姓名:瓦塔那)



指定辯護人 黃泰翔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BANDASAK WATTHANA 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捌年拾貳月貳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被告BANDASAK WATTHANA 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本院 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3 款之情形,被告為逃逸外勞,依一般社會常情顯有 相當理由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8 年9 月20日執行羈押在案,至108 年12月19日,3 個月羈押期間 即將屆滿。
二、按羈押被告之目的,在於確保訴訟程式之進行、確保證據之 存在、真實及確保刑罰之執行,而被告有無羈押之必要,及 羈押後其原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否延 長羈押,均屬事實認定之問題,法院有依法認定裁量之職權 ,自得就具體個案情節予以斟酌決定,如就客觀情事觀察, 法院許可羈押或延長羈押之裁定在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並無 明顯違反比例原則情形,即無違法或不當可言,且關於羈押 之要件,無須經嚴格證明,以經釋明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三、經查:被告涉嫌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嫌疑重大,有被告之 自白、共犯PARIKO BUNTAN (文堂)及購毒者NANGTHARAT T HAKSIN(藍達信) 、MUNGKHUN THEERAWAT(提拉瓦)、PHIOC HIANG THANANAT(塔納那)、KAONOKOK THONGCHAI通才) 等人之供證,以及卷附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搜索扣押筆錄暨 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毒品照片2張、毒品秤重照片2張、扣 案毒品之檢驗鑑定書、購毒者NANGTHARAT THAKSIN(藍達信) 、MUNGKHUN THEERAWAT(提拉瓦)、PHIOCHIANG THANANAT (塔納那)、KAONOKOK THONGCHAI通才)等人於108年8月 11日為警查獲時採尿之驗尿報告等為證,而被告上開所為, 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 期徒刑之販賣第二級毒品重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 1 項第3 款之規定,可預期其逃匿以規避審判程序進行及刑 罰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況被告為逃逸外勞,衡諸一般社會生



活經驗,其出境以逃避本案審判執行之蓋然性不低,有相當 理由足認被告有高度逃亡之可能性,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 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本案審判或執行 程序之順利進行,而有羈押之必要。復參酌被告所犯販賣第 二級毒品罪,犯罪情節重大,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 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被告 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被告維持羈押 處分尚屬適當、必要,合乎比例原則,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 在,認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應自108 年12月20日起,延 長羈押2 月。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文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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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