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2103號
TNDM,108,聲,2103,20191127,1

1/1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10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羅進成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4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羅進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羅進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 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查,受刑人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 080189832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臺 南分監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且本院審核有關 文件,認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伊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