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8年度,3083號
TNDM,108,簡,3083,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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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3083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亞恂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偵字第140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亞恂幫助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268條前段 、後段之幫助圖利聚眾賭博、幫助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應 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斷 。被告係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爰 審酌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智識程度、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案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莊政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歐慧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68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4089號
被 告 鄭亞恂 女 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臺南市○區○○里00鄰○○路0段




000巷0弄0000號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亞恂能預見提供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等物予真實 身分年籍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作為規避檢警機關之查緝, 進而便利實施賭博、經營賭博網站等不法所得之財產犯罪使 用,且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竟仍基於幫助賭博之不確定 故意,於民國107年12月間某日,在不詳地點,將其所申辦 之彰化商業銀行鳳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 彰化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交付給真實姓名年 籍不詳、綽號「小樂」之人使用。嗣「小樂」取得前揭帳戶 資料後,即與賭博網站之其餘成員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聯絡,將前揭帳戶作為賭客簽賭 匯款之用。嗣有賭客林昆鴻江秉軒、方瑋薇、吳穎宸、陳 俊瑋、劉國亭分別於108年間,透過網際網路連接可供公眾 上網登入之「九州娛樂城」賭博網站,並陸續匯款至該網站 所指定之上開彰化銀行帳戶內儲值點數後下注,於該賭博網 站進行職業運動比賽、六合彩球、撲克牌等賭博標的,如賭 客贏錢,則由上開賭博網站依照賠率自上開帳戶匯款至賭客 之帳戶或留存在其會員帳號內作為下一次押注使用,反之則 由上揭賭博網站贏得押注賭金。嗣經警查獲「九州娛樂城」 網站賭客會員中心存款專區網頁顯示之受款帳戶為鄭亞恂上 開彰化銀行帳戶,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金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鄭亞恂於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證人林昆鴻江秉軒、方瑋薇、吳穎宸陳俊瑋劉國亭 於警詢時之證述。
(三)林昆鴻江秉軒、方瑋薇、吳穎宸陳俊瑋劉國亭賭博 網頁翻拍畫面及帳戶往來資料各1份。
(四)被告之彰化銀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268條前段 、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 博等罪嫌。又被告僅以一提供上開銀行帳戶之幫助行為,同 時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 從一情節較重之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並依刑法第 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7 日
檢 察 官 吳 維 仁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方 秀 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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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