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智簡字,108年度,46號
TNDM,108,智簡,46,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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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智簡字第4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韋華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
8年度偵字第96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韋華犯商標法第九十七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仿冒商標商品、收據壹本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元沒收,如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陳韋華所為,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販賣侵害商標 權之商品罪。其意圖販賣而陳列、持有之低度行為,為其販 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自民國106年4月間某 日起至107年7月11日為警查獲止,在蝦皮拍賣網站販賣仿冒 商標商品,供不特定之相關消費者上網瀏覽選購而公開販售 ,係以單一之販賣決意,於密切接近之時地接續實施侵害商 標權之數行為,而上開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 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評價上,以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 為合理,為接續犯。爰審酌被告為圖私利販賣仿冒商標商品 ,侵害他人之商標權,造成商標權人之損害,間接影響我國 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應予非難,其尚未與告訴人蘋 果公司達成和解並賠償,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參酌其非法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期間、數量、獲利情形,兼衡其無刑事 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素行良好 ,暨其自陳目前大學在學,家庭經濟狀況勉持(警卷第1頁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三、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 行為人與否,均宣告沒收。扣案之收據1本,係被告所有供 本案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犯罪所得應予沒收之範圍,參酌105 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規定之修 法理由:基於徹底剝奪犯罪所得,以根絕犯罪誘因之意旨, 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揭示總額沒收原則之意旨,亦 即沒收犯罪不法利得,不扣除其支出之犯罪成本。經查,被 告於警詢自承販賣仿冒蘋果公司商標商品所得共計2萬元( 偵卷第58頁),該2萬元為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 條之1第1項前段宣告沒收,如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 依銅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商標法第97條、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 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第3項、第38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李崇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指 │備註 │
│ │ │ │定使用之商品) │ │
│ │ │ │ │ │
├──┼───────┼───┼──────────┼──────┤
│1 │耳機 │20個 │00000000 、 00000000│ │
│ │ │ │ (耳機) │ │
│ │ │ │ │ │
├──┼───────┼───┼──────────┼──────┤
│2 │電源轉接器 │34個 │00000000 (充電器、 │ │




│ │ │ │轉接器) │ │
│ │ │ │ │ │
├──┼───────┼───┼──────────┼──────┤
│3 │連接線(傳輸線│270條 │00000000 、 00000000│含警方蒐證時│
│ │) │ │ (電纜、連│所購入之 1 │
│ │ │ │ 接線) │條 │
├──┼───────┼───┼──────────┼──────┤
│4 │包裝紙盒 │347個 │00000000 (紙製容器 │ │
│ │ │ │) │ │
│ │ │ │ │ │
├──┼───────┼───┼──────────┼──────┤
│5 │說明書 │706份 │00000000 (印刷品、 │ │
│ │ │ │小冊子、說明手冊) │ │
│ │ │ │ │ │
└──┴───────┴───┴──────────┴──────┘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9610號
被 告 陳韋華 男 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金門縣○○鎮○○里○○○00號
居臺南市○○區○○○街00巷0號之2
1室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韋華為明知附表所示之商標註冊/審定號之商標字樣、圖 樣,係美商蘋果公司(下稱蘋果公司)之著名商標,已向我 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附表 所示之商品,現仍於商標權利期間內,並明知上開公司所生 產製造使用上開商標圖樣之商品,在國際及國內市場均行銷 多年,具有相當之聲譽,為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所熟知,屬 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及商品,任何人未經商標權人之同意 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 樣,或明知為上開商品而為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詎仍基 於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大陸「淘 寶網」網站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以新臺幣(下同) 100元至250元不等之價格購入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未 經前開公司之授權或同意,即於民國106年4月間之某日起,



利用電腦設備上網連線至蝦皮拍賣網站,使用「hua_870321 」之會員帳號,於網頁上刊登「買一送二iphone充電線原裝 ic原廠線材蝦皮唯一真原裝顯示原裝評分100」等訊息,供 不特定人上網瀏覽及出價購買。嗣經警方於執行網路巡邏勤 務時發覺,喬裝買家下標訂購、取得附表編號3所示之商品1 件,並由蘋果公司鑑定確認為仿冒商品後,為警於107年7月 11日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前往陳韋華臺 南市○○區○○○街00巷0號之21室之居所執行搜索,當場 扣得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收據1本,始查悉上情。二、案經蘋果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移送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韋華於警詢及本署檢察官訊問時 坦承不諱,復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搜索、扣押 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列印資料、蘋果公司鑑定報告書(含採證 照片)、鑑定能力證明書、市值估價單、樂購蝦皮有限公司 用戶註冊帳號資料、蝦皮拍賣網站交易網頁資料、匯款單據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7月10日德誼108字第108 07003號函各1份、現場暨扣押物品照片及扣案如附表所示之 物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應堪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商標法第 97 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意 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標商品罪嫌。其意圖販賣而持有仿冒商 標商品之低度行為,均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於106年4月某日起至107年7月11日為警查獲時止, 先後多次販賣商標商品之行為,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 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 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行為,仍 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請論以一罪。至扣案之收據 1本,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承在 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扣案如附表所示 之仿冒商標商品,請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另被 告自承其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獲利總計為2萬元(見本署 108年7月26日訊問筆錄),屬本案犯罪所得之財物,請依刑 法第38條之1第1項宣告沒收之。請審酌被告犯後已坦認犯行 ,態度尚佳等情,予以量處適當之刑。
三、至告訴暨移送意旨雖認被告上開犯行亦涉有刑法第339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嫌云云。惟按「明知為於同一商品,使用近 似於他人註冊商標之圖樣而販賣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63條設有



特別規定。則意圖欺騙他人而就同一商品,使用近似於他人 註冊商標之圖樣進而販賣,本含有詐欺之性質」(最高法院 85年度台非字第43號、92年度台上字第2912號刑事判決意旨 參照),則商標法第97條之非法陳列侵害商標權之商品罪, 亦應為同一解釋(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刑智上訴字第86號、 刑智上更(一)字第30號判決均同此見解)。是以販賣仿冒 商標物品罪、販賣虛偽標記物品罪,本即包含詐欺之性質, 然因犯罪之情狀較為特殊,始有單獨處罰之規定,此乃基於 立法之考量,若僅單純販賣上開物品,而無另行施用詐術之 行為,即無再論以刑法第339條詐欺罪之餘地,否則該違反 商標法或刑法第255條之規定,將永無適用之餘地,殊非原 先立法本意(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99號、智慧財產法 院101年度刑智上更(一)字第7號判決意旨參照)。從而被 告前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應無再論以刑法詐欺罪之 餘地。然此部分若成立犯罪,因與前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之部分具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為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效力所及,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併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檢 察 官 王宇承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周承鐸
參考法條:
商標法第97條
(罰則)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附表:
┌──┬───────┬───┬──────────┬──────┐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 │數量 │商標註冊/審定號(指 │備註 │
│ │ │ │定使用之商品) │ │
│ │ │ │ │ │
├──┼───────┼───┼──────────┼──────┤
│1 │耳機 │20個 │00000000 、 00000000│ │
│ │ │ │ (耳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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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電源轉接器 │34個 │00000000 (充電器、 │ │
│ │ │ │轉接器)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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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連接線(傳輸線│270條 │00000000 、 00000000│含警方蒐證時│
│ │) │ │ (電纜、連│所購入之 1 │
│ │ │ │ 接線) │條 │
├──┼───────┼───┼──────────┼──────┤
│4 │包裝紙盒 │347個 │00000000 (紙製容器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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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說明書 │706份 │00000000 (印刷品、 │ │
│ │ │ │小冊子、說明手冊)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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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德誼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購蝦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商蘋果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