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3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麗端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192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犯 罪 事 實
一、甲○○為A2(即A1之母,年籍詳卷)之友人,受A2所託於民 國107 年7 月11日至7 月30日止,在其位於臺南市○○區○ ○路00巷000 號之居所,負責照護A1(103 年4 月生,當時 4 歲,年籍詳卷)共約3 週;詎被告明知A1為年僅4 歲之兒 童,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於107 年7 月14日至同年7 月27日 間某時,在上址居所,以不明高熱物體燙A1之臉部、雙手臂 處及後背等處,致A1因而受有右臉燙傷疤痕、背腰部燙傷疤 痕4 處(排成一線最大為4 ×4 公分)、右前臂背側燙傷疤 痕2 處、左肘背下燙傷疤痕2 處(最大為1.5 ×1 公分)等 傷害,嗣因A1在其臺南市東區住處電梯內被網友發現滿身傷 痕,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簽分及臺南市政府 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移送後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兒童及少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本案業經臺 南市政府於107 年8 月10日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獨立提出 告訴,有臺南市政府107 年8 月9 日府社家字第1070890044 號函、107 年8 月7 日獨立告訴聲請狀在卷可憑(見他一卷 第105 至108 頁),本件起訴應屬合法,合先敘明。二、按「行政機關及司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開之文書,除前項第 3 款或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之情形外,亦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前 項兒童及少年身分之資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69條第2 項定有明文。被害人A1係103 年4 月生,於案發 時為未滿12歲之兒童,依法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爰遮隱被害人A1、A1之母A2之姓名、年籍等足以識別被害 人A1資訊之內容。
三、證據能力之認定: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 文。查證人A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李○○(A2婆婆、44 年3 月生,年籍詳卷)於警詢時之陳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 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性質上屬於傳聞證據,且經被告及其 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又無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情事,故 均認無證據能力。
㈡本件以下所引用其他具傳聞證據性質之供述證據,因檢察官 、被告甲○○及指定辯護人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均不爭 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之作成或取得之狀況,並無 非法或不當取證之情事,且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復經本院 於審判期日就上開證據依法進行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其餘卷附書證,非屬供述證據,皆無傳聞法則之適用,復均 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規 定之反面解釋,均應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甲○○固坦承有於107 年7 月14日至同年7 月27日 期間在其上址居所受證人A2之託,代為照顧A1之事實,且亦 不爭執A1受有上述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勢之事實(見本院卷第 68頁),然矢口否認有何傷害之犯行,辯稱:我沒有拿香菸 、打火機或熱水燙A1,A1受傷是因為某天我在上址居所後方 的斜坡上拔草,A1坐在斜坡底下看我,後來A1追狗跑上斜坡 ,沒站穩滾下來,才會受傷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 被告無傷害犯行,A1偵查中於107 年8 月16日先證稱身上的 一點一點是A2打的等語,再於107 年8 月29日證稱身上紅紅 的是媽媽用香菸打的等語,後又於107 年11月29日證稱身上 紅紅的是紅色媽媽燙的,用「賴打」(台語,下同)燙我, 手上紅紅的是A2燙的,是紅色媽媽用「賴打」燙的等語,綜 合上述A1歷次證述,A1之證述前後不一;且A1偵查中於107 年11月14日證稱紅色媽媽燙燙的東西放在水裡、放在冰箱裡 等語,令人不解;又社工王儷蓁於偵查中證稱A1與姑婆、舅 公、外公會面時有跟他們說外面的傷是紅色媽媽用的,問A1 是什麼東西弄的,A1說是燙水用的等語;顯見A1表達能力及 記憶均不如成人,陳述應非可信;再者,A1於108 年10月23 日法院審理中證稱:我身上的傷是紅色媽媽用香菸及打火機 燙的,我在偵訊中稱媽媽是紅色媽媽,(後又改稱)我不會 叫紅色媽媽「媽媽」,偵訊中所述紅色媽媽燙燙的東西放在 水裡、放在冰箱裡的東西,我不知道是什麼東西,紅色媽媽
有用繩子將我腳綁起來,之後再來燙我等語。綜觀整個詢問 過程可知A1審理中之證述與偵查中所述前後不一,且A1注意 力不佳,證詞應非可信。另公訴意旨認為被告於本案發生時 處於「退藥狀態」,然而被告於本案發生前已經固定在臺南 市立醫院接受美沙冬戒癮治療,且107 年7 月4 日有至該院 就診,醫院並發給28日份藥物,所以被告於案發時間沒有所 謂「退藥」或毒癮發作之情形。再按司法院釋字第775 號解 釋意旨,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為竊盜案件,然而該前案與本 案犯罪情節及所侵害之法益均不同,縱為有罪判決,應不予 加重其刑;請判決被告無罪等語。惟查:
㈠被告為A2之友人,A1稱呼被告為「紅色媽媽」。被告受A2所 託,於107 年7 月11日至7 月30日止,在其位於臺南市○○ 區○○路00巷000 號之居所,負責照護A1(103 年4 月生, 當時4 歲)共約3 週;A1於107 年7 月10日前身上除了一些 小瘀傷外,沒有其他傷口,A1於107 年7 月30日下午4 、5 時許返家時,身上受有多處傷勢之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 並經證人A2於偵查中證稱:我是透過綽號「二齒」之人(已 歿)認識被告的,被告是從「二齒」過世後開始比較有在照 顧A1,A1都叫被告「紅色媽媽」,107 年6 月間A1有去被告 家住一陣子,大約一週,107 年7 月11日將A1送去被告家以 前,我會幫A1洗澡,那時A1身上沒有傷勢,就算有的話應該 只是一點撞到的小瘀傷,這次的第一個禮拜週末107 年7 月 14日我本來要去帶A1回家,但因為家人都在感冒,就先沒帶 他回家,當時A1身上都沒有傷,107 年7 月21日我外婆去世 ,A1的弟弟A3(年籍詳卷)去被告家住了3 天,107 年7 月 27日早上,被告就把A3帶回來,被告說A1先不要帶回家,因 為A1摔倒,身上有傷,我問被告A1受傷嚴重嗎,被告支支吾 吾不敢講,後來107 年7 月30日A1回家之後我發現A1受傷超 嚴重,我還跟被告說A1這樣子我怎麼敢帶她去學校,結果當 天半夜就被通報了等語(見他二卷第216 至217 、280 至28 1 頁);證人即A1所就讀幼稚園之園長兼班導師黃○○(41 年8 月生,年籍詳卷)則於偵查中證稱:約107 年4 、5 月 間,A1會開始脫口說出「紅色媽媽」,我問A2,A2說這是他 的朋友,可以幫他接小孩,也會照顧A1,「紅色媽媽」一開 始也都正常,偶爾會來接送,但是有時接回去,如果遇到六 、日,會晚一天才送來學校,但初期看起來都很好,A1身上 都沒有傷,看起來很開心,雖然四肢有一些小瘀傷,但這個 年齡難免會撞傷,看起來都算是正常的傷口,A1於107 年7 月有來上課,身上沒有其他傷口,直到7 月10日下課,我忘 記是媽媽還是「紅色媽媽」接走,但是是其中一人,隔天A1
就沒有再來學校,7 月16日我打電話給A2,A2沒有接電話, 我覺得很奇怪,因為A2從來不會不接我電話,隔天我再打電 話,A2說她阿嬤過世,喪事要到7 月31日才出殯等語(見他 一卷第129 至131 頁);證人即A2婆婆李○○(44年3 月生 ,年籍詳卷)則於偵查中證稱:A1跟A3有一起給被告照顧, 但過4 、5 天我就叫A2把兩個小孩帶回來,結果只帶回A3, 並說A1在被告家後面的山坡摔倒,我發現A1受傷是在幫A1洗 澡時,發現A1的臉跟右手有圓圓的洞,A1在107 年7 月送去 被告家前身上完全沒有任何傷,連107 年6 月被熱湯燙到的 傷都好了,我都有幫A1洗澡有在注意等語(見他二卷第209 至211 頁);證人即被害人A1並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證稱: 我叫被告「紅色媽媽」,我媽媽叫A2,我有住過紅色媽媽家 很多次,有一次很多天在去年7 月,我住在紅色媽媽家時紅 色媽媽對我不好,我媽媽A2對我好等語(見本院卷第159 至 161 頁),則上述事實,應首堪認定。
㈡A1確實因遭高熱物體燙傷,而受有右臉燙傷疤痕、背腰部燙 傷疤痕4 處(排成一線最大為4 ×4 公分)、右前臂背側燙 傷疤痕2 處、左肘背下燙傷疤痕2 處(最大為1.5 ×1 公分 )之傷勢:
⒈A1於107 年7 月31日經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稱 成大醫院)醫師診斷受有右臉燙傷疤痕、背腰部燙傷疤痕4 處(排成一線最大為4 ×4 公分)、右前臂背側燙傷疤痕2 處、左肘背下燙傷疤痕2 處(最大為1.5 ×1 公分)等傷害 ,有成大醫院107 年7 月31日衛部心字第1031761584號受理 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成大醫院107 年8 月3 日中文 診斷證明書【應診日期:107 年7 月31日】、成大醫院A1出 院病歷摘要、病歷紀錄、急診治療處置紀錄單、兒科護理評 估表、護理過程紀錄表等病歷資料、衛生福利部南區兒少保 護醫療區域整合中心受理疑似兒少保護事件綜合評估報告書 暨A1傷勢照片在卷可稽(見警卷第20至21頁;他一卷第111 、117 至123 頁;他二卷第75至161 頁)。 ⒉又鑑定人即成大醫院病理科劉景勲醫師於偵查中陳稱:驗傷 當天由社會局社工帶A1及他弟弟A3來,我先到溫馨檢查室檢 查二人外傷,之後為二人照相採證,因母親代為陳述說A1由 高處墜落,導致多處外傷,我們先依母親所說進行外部採證 ,看到A1右臉部有一個明顯燙傷疤痕,大小約直徑1 公分, 傷口已經開始結痂,中間略有感染狀況,傷口有點紅腫及中 間潰爛,旁邊傷口平整,部分表皮已經往中間復原,傷口形 成的時間約7 到10天左右,A1雙眼眼眶淚溝上方部分有輕微 瘀痕,懷疑有輕微腦出血,但電腦斷層並未檢查出有此結果
,左側額頭接近髮際部分皮膚顏色較暗,周邊呈黃色,表示 該處有一個陳舊的瘀痕,該瘀痕形成時間約1 個禮拜至10天 左右,大小約3 3 公分,右臉燙傷疤痕是發生在鼻尖水平 面的下方,表示是人為所造成,因旁邊沒有其他擦挫的傷痕 ,所以可能不是意外所導致。肩頸的傷勢部分,頸部的背側 有白色的傷痕,周邊沒有紅腫、發炎,應該是已癒合的外傷 ,一般臨床判斷約莫21天以上,傷口已經復原;熱湯的傷痕 會有整齊的邊緣及不同程度的燒燙痕跡,復原後的疤痕會呈 現塊狀的狀態,但A1的傷痕看起來是條狀的形狀,而不是塊 狀,不像是熱湯潑灌造成的傷口,右邊胸部的位置是細小擦 挫傷已經結痂,該傷比較表淺,表示受傷程度比較淺,而且 傷口還有結痂,所以這個傷應該是在2 、3 日內發生,腹部 有一個比較大的疤痕,可能是發生時間更久一點的疤痕,表 皮都已經長好,是比較表淺的擦挫傷,這個傷口約有3 公分 ,不可能是小孩自己造成的,腹部的傷口約已經超過一個月 ,至於胸口的細小挫擦傷,傷口呈現外刮的狀況,沒有一定 的方向性,比較像是意外,如A2所說從高處滾落到平面所造 成的傷是有可能是指這部分傷口。背臀部分的傷勢主要有4 個,傷口中間有潰爛,但旁邊邊緣呈現不規則且少有突起的 傷口狀態,這四個傷應該是燒燙傷,至於其他小小的刮擦傷 比較表淺,無法判斷是不是抓傷造成的,有可能是小朋友癢 自己抓的,至於這四點傷口呈現較黑色的結痂,沒有特別紅 腫,有可能是燒燙傷殘留物的組織,如果旁邊沒有明顯的出 血,以一般兒童虐待案判斷,應該是高熱物的接觸;四肢部 分,右前臂有一些細小的刮擦傷,與A1胸口的刮擦傷痕相似 ,且在外側,比較呼應被告說是摔下來的說法,右前臂有2 處燙傷痕跡,與背部一樣時間,傷口還未癒合,肉芽組織還 比較白,可能是約7 天至10天之內發生的傷口,左前臂也有 2 個燒燙,外側也有擦挫傷,與右前臂傷口形成一樣,發生 時間相同,雙腳外側都有細小擦挫傷,傷口結痂狀況與上手 臂一樣,形成時間應該都相同等語(見他二卷第235 至241 頁)。
⒊再觀卷附A1驗傷照片(見他二卷第148 至151 頁),A1右臉 臉頰處有1 個圓形傷口,上方確已有黑色結痂;背腰部共有 4 個較大傷痕,4 個傷痕水平排列為一直線,形狀均呈圓形 略帶條狀,且傷口上均有明顯較焦黑之結痂;另A1右前臂外 側及左肘下側均各有2 處傷痕,均呈圓形略帶條狀,其中僅 2 個傷口邊緣顏色明顯呈現焦黑狀且均僅周圍有結痂,然而 該4 個傷口內側反而均沒有結痂,該等傷口外觀與一般擦挫 傷所導致之傷痕應屬有別,且與鑑定人劉景勲醫師所述判斷
該等傷痕屬於燙傷所致之依據,核屬無違。由上開證據,應 足認A1確實因遭高熱物體燙傷右臉部、雙手臂處及後背等處 ,而受有右臉燙傷疤痕、背腰部燙傷疤痕4 處(排成一線最 大為4 ×4 公分)、右前臂背側燙傷疤痕2 處、左肘背下燙 傷疤痕2 處(最大為1.5 ×1 公分)等傷勢無訛。 ㈢證人即被害人A1於偵查、本院審理中作證,證述分別如下( 此部分證述記載方式,因考量證人A1為兒童,其陳述較為簡 短且多僅能就提問者之問題一問一答,倘僅記載其證述之要 旨,恐會將提問者之問題與A1之回答融合,反而使閱讀之人 無法理解A1實際陳述內容及本意,以致產生誤解,故以與筆 錄相同之方式記載):
⒈關於A1驗傷照片及所受傷勢乙節,A1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公設辯護人問:妳現在看的到我是綠色衣服,旁邊的被告 嗎?)有。」、「(公設辯護人問:你都叫被告什麼?)紅 色媽媽。」、「(公設辯護人問:【提示警卷第15頁】照片 上的人是不是你?)是。」、「(公設辯護人問:你再看這 個圖裡頭,你的左手跟右手臂都受傷,為何會受傷?)是紅 色媽媽燙我的。」、「(公設辯護人問:她怎麼燙妳的?) 她用賴打(台語)燙我。」、「(公設辯護人問:打火機是 不是?)對。」、「(公設辯護人問:你是說你的臉跟手都 是被告用打火機燙你?)對。」、「(公設辯護人問:妳看 妳的左腳是不是也有傷?)對。」、「(公設辯護人問:【 提示他二卷第148 、150 頁】裡面的照片有看到妳的背部也 有受傷,你的背部傷勢如何而來?)是紅色媽媽燙我的。」 、「(公設辯護人問:也是紅色媽媽用賴打(台語)燙妳的 ?)對。」(見本院卷第158 至165 頁)、「(公設辯護人 問:額頭上的傷怎麼來的?)不知道。」、「(公設辯護人 問:【提示他二卷第10頁A1之107 年8 月29日偵訊筆錄)當 初檢察官問妳「你數一下身上有幾個紅紅的」,妳說「一個 、兩個」你有這樣講嗎?)有。」、「(公設辯護人問:你 那時候說你的左手一、二,右手一、二,對不對?)對。」 、「(公設辯護人問:那時候檢察官又問妳說妳身上怎麼會 紅紅的,你的回答是說媽媽用香煙燙的?)對。」、「(公 設辯護人問:是媽媽用香煙燙的嗎?)對。」、「(公設辯 護人問:你講的紅色媽媽是誰?A2?」、紅色媽媽。」、「 (公設辯護人問:你這裡講的媽媽是紅色媽媽?)對。」、 「(公設辯護人問:她是用「賴打」(台語)還是用香煙? )用香煙。」、「(公設辯護人問:你是否記得你身上的傷 是誰燙妳的?)紅色媽媽。」、「(公設辯護人問:剛才我 讓妳看妳臉、手及背部的傷,是誰造成你這樣的傷勢?)紅
色媽媽。」、「(公設辯護人問:紅色媽媽一直說是剛才我 跟妳講的那個斜坡,你摔下來受傷造成的傷,是這樣嗎?) 不是。」、「(公設辯護人問:你臉上紅紅的是媽媽用香煙 跟打火機打的?)是紅色媽媽。」、「(公設辯護人問:所 以你在這裡講的的「媽媽」,講的是「紅色媽媽」?)對。 」、「(公設辯護人問:你怎麼叫紅色媽媽?你會叫她媽媽 嗎?)對。」、「(公設辯護人問:你會叫坐我旁邊這個, 你會叫她媽媽嗎?)會。」、「(公設辯護人問:是真的有 發生這樣的事?)嗯。」、「(檢察官問:你剛才有說紅色 媽媽對妳不好?)對。」、「(公設辯護人問:你是否記得 你身上的傷是誰燙妳的?)紅色媽媽。」、「(公設辯護人 問:剛才我讓妳看妳臉、手及背部的傷,是誰造成你這樣的 傷勢?)紅色媽媽。」、「(公設辯護人問:紅色媽媽一直 說是剛才我跟妳講的那個斜坡,你摔下來受傷造成的傷,是 這樣嗎?)不是。」、「(受命法官問:你叫媽媽的人有幾 人?除了A2以外還有其他人嗎?)姑姑」、「(受命法官問 :有紅色媽媽嗎?)有。」、「(公設辯護人問:紅色媽媽 說她沒有拿打火機、香煙燙你,是這樣嗎?還是她有燙妳? )她有燙我。」、「(公設辯護人問:所以紅色媽媽說謊, 妳沒有說謊?說謊你知不知道?紅色媽媽說謊,還是你說謊 ?)紅色媽媽。」、「(公設辯護人問:紅色媽媽說謊就是 了?)嗯。」等語(見本院卷第165 至174 頁)。可知證人 A1證稱公設辯護人身旁坐著的被告就是「紅色媽媽」,驗傷 照片中雙手手臂、背腰部、臉部燙傷均是「紅色媽媽」即被 告以打火機、香菸燙她所造成,A1會叫被告「紅色媽媽」或 「媽媽」,A1雙手手臂、背腰部、臉部燙傷都不是從斜坡上 摔下來所受的傷,被告說雙手手臂、背腰部、臉部的傷都是 因A1從斜坡上摔下來所受的傷是說謊,證述明確。 ⒉關於A1偵查中之證述,證人A1先於107 年8 月16日偵查中證 稱:「(問:手還會不會痛?)(笑)。」、「(問:手上 這二個紅紅是什麼?)紅色媽媽。」、「(問:紅色媽媽怎 麼用的會二個紅紅的?)我要找那個阿姨(指旁邊社工)」 、「(問:你的臉怎麼會紅紅的?)(不答)。」等語(見 他一卷第161 至163 頁)。
⒊A1次於107 年8 月29日偵查中證稱:「(問:你這裡紅紅的 是怎麼了?)是媽媽打的。」、「(問:媽媽怎麼打的?) 用香菸。」、「(問:你剛剛說用香菸嗎?)(玩而不答) 。」、「(問:你數一下身上有幾個紅紅的?)一個、二個 …(指左手一、二,右手一、二)。」、「(問:身上怎麼 會紅紅的?)媽媽用香菸燙的。」、「(問:你臉上紅紅的
是怎麼發生?)媽媽幫我打的。」、「(問:媽媽怎麼打的 ?)用香菸和打火機。」、「(問:媽媽為什麼拿香菸燙你 ?)(玩而不答)。」、「(問:你有去過他們家嗎?)有 。」、「(問:你在家發生什麼事情?)很不乖。」、「( 問:很不乖會怎麼樣?)我講不出來。」、「(問:是不想 講還是講不出來?)很不舒服。」、「(問:哪裡不舒服? )頭。」、「(問:為什麼頭會不舒服?)我不想跟這個阿 姨(司法詢問員)講,我想跟那個阿姨講(指社工)。」、 「(問:那你跟我講,我不會跟別人講?)我不要【A1情緒 變焦慮、煩躁,表情防衛】。」、「(問:你是不是不喜歡 紅色媽媽?)我想要吃麵包。【A1抱著社工哭泣】」、「( 問:你會怕紅色媽媽嗎?)(點頭)」、「(問:紅色媽媽 會生氣嗎?)(點頭)。」、「(問:紅色媽媽生氣會怎麼 樣?)(不答)。」、「(問:你有跟媽媽說嗎?)(先點 頭,後搖頭)」、「(問:你怎麼不跟媽媽說?)(不答) 」、「(問:媽媽知道你不喜歡去紅色媽媽家嗎?)(點頭 )。「(問:那媽媽為什麼還要讓你去紅色媽媽家?)(不 答)。」、「(問:你在紅色媽媽家時,有人會讓你痛痛嗎 ?)(不答)。」等語(見他二卷第9 至17頁)。 ⒋A1再於107 年11月14日偵查中證稱:「(問:你要不要跟阿 姨說你臉怎麼了?)(搖頭)。」、「(問:你害怕是不是 ?)(點頭)」、「(問:那你可不可以跟我說?)(點頭 )」、「(問:你臉上怎麼了?)媽媽燙的。」、「(問: 怎麼燙的?)打火機燙的。」、「(問:可以告訴阿姨在紅 色媽媽家發生什麼事?)我不想要。」、「(問:你臉上怎 麼了?)(躲在桌子下)。」、「(問:那你跟我說你臉上 怎麼了?)被燙的。」、「(問:被誰燙的?)我不敢講。 」、「(問:為何不敢講?)我不想講。」等語(見他三卷 第16、20頁)。
⒌A1嗣於107 年11月29日偵查中證稱:「(問:紅色媽媽是不 是你的媽媽?)是。」、「(問:紅紅的地方還會痛嗎?) 不會。」、「(問:怎麼會有紅紅的?)紅色媽媽燙的。」 、「(問:紅色媽媽怎麼燙的?)用「賴打」燙我。」、「 (問:打火機是誰的?)紅色媽媽的。我跟他說不要拿打火 機,還是被他拿到了。」、「(問:紅色媽媽拿打火機怎麼 燙的?)(玩而不答)。」、「(問:紅色媽媽燙你時,你 會痛嗎?)(玩而不答)。」、「(問:臉臉是怎麼用的? )(玩而不答)。」、「(問:你有聽到我問的嗎?)我不 想說(玩而不答)。」、「(問:這個紅色衣服的娃娃有沒 有名字?)他叫A1。」、「(問:但這個娃娃臉沒有紅紅的
,你的臉有紅紅的,為什麼會紅紅的?)被媽媽燙的。」、 「(問:哪個媽媽燙的?)紅色媽媽。」、「(問:紅色媽 媽拿什麼東西燙的?)我不知道。」、「(問:你兩手還有 紅紅的嗎?)沒有。」、「(問:那原本手上紅紅怎麼來的 ?)媽媽燙的。」、「(問:是你的話,怎麼會變成這樣? )是媽媽用「賴打」燙的。」、「(問:是哪個媽媽?)紅 色媽媽。」、「(問:你右手二個紅紅點點怎麼用的?)在 紅色媽媽家用的。」、「(問:左手二個點點怎麼用的?) 我媽媽燙的流血。」、「(問:是哪個媽媽燙的?)【拿甲 ○○照片】是這個。」、「(問:你背後四個點點是誰用的 ?)【拿甲○○照片】是這個。」、「(問:還有其他人嗎 ?)【拿甲○○照片】又是紅色媽媽,沒有其他人。」、「 (問:【提示A1照片】臉上紅色點點是怎麼用的?)紅色媽 媽燙的。」、「(問:還有其他人嗎?)沒有。」、「(問 :他在哪裡燙的?)在媽媽家。」、「(問:哪個媽媽家? )在紅色媽媽家屋子外面。」、「(問:那還有其他人嗎? )沒有。」、「(問:那你燙到有沒有哭哭?)有。」、「 (問:那你有沒有跟誰說?)我有跟叔叔說,我跟警察叔叔 說。」、「(問:你在哪裡被紅色媽媽燙的?)在媽媽家外 面。」、「(問:哪個媽媽家?)在紅色媽媽家。」、「( 問:沒有其他人嗎?)沒有。」等語(見他三卷第67至70頁 )。
⒍參酌鑑定人即成大醫院小兒科陳俐文醫師於107 年10月23日 偵查中陳稱:關於A1身心發展部分,經住院、門診評估,發 覺A1發展遲緩,107 年9 月26日除發展評估外,尚有會同精 神科進行行為情緒評估計畫,A1呈現過度討好,人際分野有 問題,因這些特質容易讓人忽略他認知能力的問題,A1他可 能不懂你的問題,但他會用討好來掩飾自己,也會去測試身 旁大人的底限,A1目前4 歲,又發展遲緩,認知能力不足, 因此A1在回憶過去經驗時,會有缺漏,但在穩定關係下,會 慢慢拋出創傷的議題,目前評估他的創傷是多層面,除了身 體,還有教養、人際互動及性,A1的創傷經驗不一定可以同 時間陳述出來,但在穩定關係下,A1拋出創傷問題時,必須 立即有專業的人員來處理,首先要處理的人是與他有穩定照 顧關係,且有專業的兒童精神科及諮商科介入,創傷才有辦 法慢慢被發覺及處理。我認為現在的環境相較之前,是比較 適合A1,因為他在不同情境均表達喜歡現在的環境,且對回 到過去感到擔憂,他需要多次詢問並且小心處理等語(見他 二卷第241 至245 頁);另成大醫院小兒部精神學檢查單病 歷資料載有:A1的智能表現低於年齡預期,落在邊緣水準,
生活常識的表現稍好,與同齡相近,但在語文概念,視空間 組織、邏輯推理作業的表現低於預期,落後同齡約1-2 個標 準差,推測與過去學習累積量不足有關,需持續加強;另外 A1在工作記憶和處理速度的表現不穩定,介於輕度發展遲緩 -邊緣水準等語,此有A1小兒科、精神科病歷資料附卷可參 (見他二卷第255 至261 頁)。
⒎依證人A1歷次證述之情形,足見其於第一次107 年8 月16日 偵訊時,雖於被訊問到手上2 個傷口時突然證稱:「紅色媽 媽」,然而對於檢察官接著詢問紅色媽媽如何造成手上傷口 時,隨即不願配合回答,亦不願回答臉上傷口如何造成的; 其後,A1於107 年8 月29日、107 年11月14日、107 年11月 29日偵訊時雖陸續證稱是紅色媽媽、媽媽以香菸、打火機燙 她,然而訊問過程中仍多次有刻意玩鬧迴避回答問題,甚至 明確表示「我不想說」之情形,107 年8 月29日偵訊時剛開 始訊問關於被告家中發生的事情,A1當庭立刻有焦慮、煩躁 、表情防衛進而哭泣之行為(見他二卷第15頁);嗣至本院 審理中交互詰問及訊問時A1始證述明確且無明顯拒答之情形 ,核與上開鑑定人陳俐文醫師陳述A1之精神狀態、智識發展 及創傷經驗處理之過程尚屬無違。再查,A1雖於偵查中多次 迴避不願完整回答,然在其願意回答問題時,對於本案發生 之情節,自始至終多稱是「紅色媽媽」或「媽媽」拿「賴打 」、「香菸」燙她,且證稱會稱呼被告為「紅色媽媽」或「 媽媽」,甚至於107 年11月29日偵訊時訊問人追問「哪個媽 媽燙的」時,A1當下明確證稱是「紅色媽媽」並拿取被告之 照片(見他三卷第67至70頁);考量被告於本案發生時、本 案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作證時亦均僅為4 至5 歲兒童,且於本 案發生前曾數次由被告照顧並居住於被告家中,應無無故自 行羅織事實構陷被告入罪之動機及必要,又倘係他人刻意編 造事實要求A1誣指被告犯罪,則於此情況,A1為了達到他人 之要求,自應會願意主動陳述,而非多次刻意迴避,且倘A1 所陳述的是編造之事實時,因非屬自身經歷之事實,自會發 生明顯錯誤或前後顯然矛盾之情形,然本件卻無此等情形, 依據上述各種原因,應堪認A1之證述係本於其自身所見、所 聞之經驗所為之陳述,自屬可採。
㈣辯護人辯護稱:證人A1所述前後不一,且部分證述令人不解 ,應非可信等語。然查:
⒈A1雖於107 年8 月16日證稱:「(檢察官問:你身上為什麼 會一點一點的?)都被我媽媽打的。」、「(檢察官問:哪 個媽媽?)是A2媽媽。」、「(檢察官問:媽媽怎麼打的, 會打一點一點的?)【看戴惠萍照片】(不答)。」等語(
見他一卷第163 頁),惟依上開成大醫院107 年7 月31日衛 部心字第1031761584號受理疑似性侵害事件驗傷診斷書、成 大醫院107 年8 月3 日中文診斷證明書、衛生福利部南區兒 少保護醫療區域整合中心受理疑似兒少保護事件綜合評估報 告書(見警卷第20至21頁;他一卷第111 頁;他二卷第145 至151 頁),可知A1於本件107 年7 月31日驗傷時,除有上 開燙傷傷勢外,四肢、胸腹部、背腰等處均有多處擦挫傷, 再依卷附A1驗傷照片(見他二卷第148 頁),亦可見A1四肢 、背部及胸腹部確有多處點狀、細條狀之傷口,則A1雖稱「 身上一點一點」是A2打的,然而在未向A1具體指明是指何處 、何等傷口的情況下,A1所述被A2打的,亦可能是在指其他 擦挫傷傷口,而非本案燙傷傷口。此部分亦可參照A1於107 年8 月29日偵查中證稱:「(問:【指左腳】腳上的點點是 什麼?)被媽媽打的」等語(見他二卷第10頁),然而事實 上A1左腳並無本案犯罪事實所指之燙傷傷口。因此,自難認 為A1此部分證述有何矛盾。
⒉次查,A1雖於107 年8 月29日偵查中證稱:身上紅紅的是媽 媽用香菸打的等語;然A1於同日證稱:「(問:媽媽很生氣 的話會怎麼樣?)會罵人。」、「(問:你還記得紅色媽媽 嗎?)他就是紅色媽媽。」等語,並依照A1於他次偵訊時及 本院審理中均證稱會叫被告媽媽,燙他的媽媽是「紅色媽媽 」(參上開A1歷次證述),則A1證稱身上紅紅的是「媽媽」 用香菸打的等語,「媽媽」應亦是指被告,則此次證述亦與 A1其他次證述非有矛盾。
⒊又查,A1於107 年11月29日證稱:身上紅紅的是紅色媽媽燙 的,用「賴打」燙我,手上紅紅的是A2燙的,是紅色媽媽用 「賴打」燙的等語。惟A1於同日作證時,前段均多次證稱紅 紅的地方是「紅色媽媽」用「賴打」燙的等語(見他三卷第 68頁),僅有一次答稱:「(問:哪個媽媽燙的)A2」(見 他三卷第69頁第7 行),然而後續A1隨即又均證稱左手及右 手各2 個傷口都是「媽媽」燙的,「媽媽」是「紅色媽媽」 ,背後4 個傷口也是被告燙的,沒有其他人等語,並拿被告 照片向檢察官強調所指之人為被告(見他三卷第69頁);且 考量A1於該次證述時年僅4 歲,又有輕度發展遲緩、認知功 能不足之情形,因此在陳述創傷經驗時有所缺漏或瑕疵,亦 與常理無違,況證人之證述,縱有部分前後不符,或有所歧 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應本其自由心證,依據經驗 法則及論理法則,參酌其他補強證據予以綜合判斷,並應就 證人之觀察力、記憶力及陳述力綜合審酌,以判斷其陳述之 真偽,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自
難因A1此部分證述有所矛盾,即謂其證述均不可採。 ⒋再查,A1於107 年11月14日證稱:「(檢察官問:你可不可 以畫畫畫出用什麼東西燙的?)(點頭)(當庭拿畫筆畫) 」、「(問:你畫好了嗎?)好了。」、「(問:哪裡會燙 燙的?)這裡(指其所畫咖啡色的下方端),只有一邊會燙 燙的。」、「(問:這個燙燙的東西都放在哪裡?)(玩不 答)。」、「(問:可以告訴阿姨這個燙燙的東西都放在哪 裡?)放在水裡面。」、「(問:燙燙的東西放在哪裡?) 水裡面。」(見他三卷第17頁)、「(問:紅色媽媽會煮飯 跟你吃嗎?)(搖頭)。」、「(問:那你都吃什麼?)熱 狗。」、「(問:你怎麼會有熱狗?)紅色媽媽買的。」、 「(問:紅色媽媽家有燙燙的東西?)有。」、「(問:放 在哪裡?)冰箱,在冰箱裡面。」等語(見他三卷第20頁) 。其證述似有令人費解之處。惟查,A1於本院審理中證稱: 「(公設辯護人問:你媽媽叫什麼名字?)A2。」、「(公 設辯護人問:你弟弟咧?)在台北。」、「(公設辯護人問 :你弟弟叫什麼名字?)A3。」(見本院卷第159 頁),由 上開本院審理中證述,可知因A1尚為兒童,思考問題的方式 較為直觀,在問題之題意未明確說明時,A1未能如成年人一 般得以推想或理解詢問者真正本意,因此才會於辯護人第1 次詢問A3時回答A3之「所在地」,而非延續前一個詢問名字 之話題而直接回答A3的「名字」。據此,上述偵訊中所問之 「這個燙燙的東西都放在哪裡?」,究竟是指此不詳高熱物 體平日「存放」之處所,還是指此不詳高熱物體使用時會「 放入」何處,雖理解此問題對於成人而言並非難事,然而A1 當時既為4 歲幼童且有上述發展遲緩、認知功能不足之情事 ,能否明確了解該問題之本意是在問存放之處所,而不是在 問使用時會放入何處,亦屬無疑,且A1上開證述已先明確指 著圖案下方並證稱「只有一邊會燙燙的」,訊問者又隨即緊 接訊問「這個燙燙的東西都放在哪裡?」,反而像是在問A1 該物燙的部分會放入何處,則A1此部分證述,亦可能係在敘 述該不詳高熱物體於使用後欲降溫時會放入水中之情形,此 部分與一般社會大眾之生活經驗並無違反;又參酌被告於警 詢時供稱:107 年6 月在我住家煮飯時,A1跟在我後面而我 沒有注意到,不慎踩到A1的腳,導致我們兩個都跌倒,我手 上的熱湯也因此潑灑到我們兩個身上。因為當時湯溫度沒有 很高,所以A1面部、頸部、手部等處只有輕微紅腫跡象,而 且我隨即幫她冰敷、擦藥,所以傷勢已經復原,看不太到傷 痕等語(見警卷第8 頁反面);可知A1另曾於107 年6 月在 被告家燙傷且被告於A1該次燙傷後有為A1冰敷。依常人之生
活經驗而言,在燙傷之初即使立即沖水冷卻或冰敷,然而在 冷卻、冰敷過程中仍可能會感覺到一段時間之灼熱感,且依 A1當時僅4 歲之智識程度,縱使冰敷時已無灼熱感,然而其 對於燙傷之灼熱感與冰敷時之刺痛感,應亦難以明確分辨, 而可能覺得冰敷物品亦為「燙燙的東西」,則A1感覺冰敷物 品為「燙燙的東西」且放在冰箱裡,尚非不可採信。此外, A1前述「放在水裡面的燙燙的東西」,亦可能係指該冰敷之 物,則上述部分之證詞尚非不可理解。
⒌復查,社工王○○(82年生,年籍詳卷)於107 年11月14日 偵訊時證稱A1與姑婆、舅公、外公會面時有跟他們說外面的 傷是紅色媽媽用的,問A1是什麼東西弄的,A1說是燙水用的 等語;辯護人就此部分證述為被告辯護稱:A1先說是用香菸 、賴打燙的,又說是燙水燙的,A1表達能力及記憶均不如成 人,陳述應非可信等語。惟查:社工王○○此部分證述並未 指明究竟係A1就本案所陳述,或是就其他次A1燙傷之事實而 陳述(後者非本案審理範圍)。又被告於警詢時供稱:107 年6 月在我住家煮飯時,A1跟在我後面而我沒有注意到,不 慎踩到A1的腳,導致我們兩個都跌倒,我手上的熱湯也因此 潑灑到我們兩個身上等語(見警卷第8 頁反面);證人A2於 偵查中證稱:107 年6 月這次被告照顧A1,是A1跟我說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