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單聲沒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育菘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7年度偵字第17912號)
,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高明函授課程之光碟片」陸片(含課程影音檔伍片、講義PDF檔壹片)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二、按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105年7月1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明定:「沒收 、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又修正 後刑法第11條規定:「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 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 不在此限」;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亦規定:「 105年7月1日『前』施行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 、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次按著作權法第98條規定雖已 於105年11月15日修正、105年11月30日公布施行,惟該條僅 規定「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其供犯罪所 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 否,得沒收之」,至其餘有關沒收部分,仍應回歸適用修正 後刑法之相關規定。
三、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 行為人者,得沒收之;而刑法第38條第2項之物,因事實上 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 單獨宣告沒收,同法第38條第2項、第40條第3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 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 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 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張育菘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17912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 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本件被告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 1第3項、第2項之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侵害他人著作權之光 碟重製物罪,揆諸前揭說明,扣案「高明函授課程之光碟片
」6片(含課程影音檔5片、講義PDF檔1片)係供被告犯罪所 用之物,業據其供述在卷,應依著作權法第98條之規定,不 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沒收之,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於法要 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扣案之盜版重製講義2本,則未在檢 察官聲請之列,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455條之36第2項,著作權法第 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本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瓊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