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保險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294號
TPDA,108,簡,294,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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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294號
原   告 兆陽真空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鄭兆希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代 表 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補充保險費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 年11月17
日衛部爭字第1063405926號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定書,提起行政
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行政訴訟法第4 條第1 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 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經依訴願 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 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行政法院提 起撤銷訴訟。」因此,提起行政訴訟法第4 條撤銷訴訟,須 經訴願程序而未獲救濟,始能提起。又同法第236 條準用第 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 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如未經訴願程序,即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起 訴要件有欠缺,其情形無法補正者,應裁定駁回。二、查原告不服被告所為民國(下同)106 年11月17日衛部爭字 第0000000000號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定書(見本院卷第45至 51頁),提起本件訴訟請求撤銷原處分;惟依上揭說明,提 起撤銷訴訟須經訴願程序未獲救濟始得提起,此觀諸前揭衛 生福利部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定書之教示條款內容即可自明 (見本院卷第51頁)。然原告迄未提起訴願程序,經本院分 向原告及被告機關查詢無訛,有本院108 年11月21日公務電 話紀錄二紙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5至57頁)。揆諸上開規 定及說明,原告未踐行訴願程序,逕行提起行政訴訟,自有 起訴不備其他要件情事,為不合法。從而,原告提起本件訴 訟,不備起訴要件,於法不合且無法補正,依據前開規定, 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鄧德倩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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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陽真空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