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374號
TPDV,99,建,374,2019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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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374號
原   告 喻台生建築師事務所即喻台生

訴訟代理人 劉志鵬律師
      孫丁君律師
複代理人  喬心怡律師
被   告 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王明我 
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
複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
      張佳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民國一百年八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於民國100年8月5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茲查 據以裁定停止訴訟之另案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2號判決,前 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10月18日以100年度重上字第604號 判決,當事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以106年度台上 字第702號判決廢棄原判決,發回臺灣高等法院,現以106年 度重上更㈠字第68號審理中,經本院電詢,另案補充鑑定部 分將完成,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為免訴訟久懸 損及兩造利益,本院認已無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原告 聲請,撤銷本院前開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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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