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38號
聲 請 人 偉程冷凍空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威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096號公示催告 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11月18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 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 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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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4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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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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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友賀工程股│華南商業│108年6月│214,799元 │PD6753549 │
│ │份有限公司│銀行信義│30日 │ │ │
│ │ 楊台明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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