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433號
TPDV,108,除,1433,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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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33號
聲 請 人 劉復嵐(即劉建雄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8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啟銓
附表
┌──┬────────────┬────────┬──┬───┐
│編號│ 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
├──┼────────────┼────────┼──┼───┤
│ 1.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86-NX-0260841-1│1 │200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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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