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裕賀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春麟
訴訟代理人 林玠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5 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 第1000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1月1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娟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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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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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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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百兆股份│台新國際│108年4月│ 26,130元 │ CI6825538│
│ │有限公司│商業銀行│10日 │ │ │
│ │ │建北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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