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409號
TPDV,108,除,1409,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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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409號
聲 請 人 立鑫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嘉鴻
訴訟代理人 吳亞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八年度司催字第一○八五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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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40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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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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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原創意企│兆豐國際│108 年7 │85,000元 │AA1534270 │
│ │業有限公│商業銀行│月25日 │ │ │
│ │司 │安和分行│ │ │ │
│ │廖逸淵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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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材雙室內│國泰世華│108 年7 │136,500元 │HA1394490 │
│ │裝修設計│商業銀行│月25日 │ │ │
│ │工程有限│民權分行│ │ │ │
│ │公司 │ │ │ │ │
│ │鐘峯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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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鑫廣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