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382號
TPDV,108,除,1382,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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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82號
聲 請 人 劉懿鈴 
代 理 人 廖佳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887號公示 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6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 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春鈴
附表:
┌──┬───┬──────┬────┬─────┬─────┐
│編號│發票人│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劉懿鈴│國泰世華商業│108年6月│67,456元 │LA1339448 │
│ │ │銀行新店分行│10日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巫玉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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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