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374號
TPDV,108,除,1374,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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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74號
聲 請 人 國泰一品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茂盛 
代 理 人 陳雅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9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1月5 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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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13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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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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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安泰銀行│安泰商業銀行│103年4月│100,000元 │27416 │
│ │ 丁予康│營業部 │1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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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