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67號
聲 請 人 謝燿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956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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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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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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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廣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92NX0031678-4│1 │2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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