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358號
TPDV,108,除,1358,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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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58號
聲 請 人 賴長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前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976號公示催告在 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屆滿, 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 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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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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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行公司 │受益憑證│受益憑證號碼 │張數│單位數│
│ │ │名稱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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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兆豐國際證券│兆豐國際│01-D2-01-399188-0 │1 │1000 │
│ │投資信託股份│國民基金│ │ │ │
│ │有限公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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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