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348號
聲 請 人 高碧玉
訴訟代理人 陳正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 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峻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真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