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原 告 王曦
王慶良
王慶城
王慶厚
何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啓律師
被 告 天瑞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