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893號
TPDV,108,重訴,893,20191101,2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893號
原   告 王曦  
      王慶良 
      王慶城 
      王慶厚 
      何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啓律師
被   告 天瑞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十七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1/1頁


參考資料
天瑞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