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676號
原 告 林茂吉
張梅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律師
被 告 王秋發
王順榮
王武德
王亮喆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1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本件辯論終結後,經原告具狀陳明:因於辯論期日衝庭而 不及出庭,並有再就被告答辯提出論述等語,是認有再開辯 論之情,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東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