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473號
TPDV,108,重訴,473,201911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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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473號
原   告 吳舒婷 

訴訟代理人 朱政勳律師
被   告 鄭清國 
      鄭清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喬政翔律師
共   同
複代理人  賴成維律師
被   告 林秀坤 
      鄭慶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本次庭期將傳訊被告鄭清國鄭清源訴訟代理人傳訊之證人「林建宏」,請兩造預作準備,並請至遲於108年12月16日以前將欲訊問證人之問題電子檔傳送之本股書記官電子郵件信箱「tpdv10@judicial.gov.tw」,並電02-23146871轉6715通知(火)股書記官。
倘不諳傳送電子郵件,可改以傳真之方式,於108年12月16日以前將欲訊問證人之問題傳真予本股書記官,相關傳真細節請聯繫(火)股書記官。
倘不依照本院前揭指示內容辦理,將不得當庭臨時突襲提出問題訊問證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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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