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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83號
TPDV,108,重訴,183,20191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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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知義(原名楊志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楊振宇間因本院一○八年度重訴字
第一八三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玖佰捌拾伍萬陸仟貳佰零壹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拾壹萬貳仟壹佰伍拾貳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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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