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162號
TPDV,108,重訴,1162,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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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62號
原   告  創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育瑄


被   告  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貴輝
被   告  章修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24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 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 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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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暉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