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104號
TPDV,108,重訴,1104,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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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0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吳金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THE HONESTIEST ENTERPRISE CO LTD、陳慧玟
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吳清耀吳世峯陳慧英間清償借款事
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未註明幣別者,下
同)188 萬5,916 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原告本金請求
數額即美金745 萬7,742 元,依起訴時即民國108 年10月17日臺
灣銀行現金賣出牌告匯率(1 :30.93 )計算,折合為2 億3,06
6 萬7,960 元【計算式:7,457,742 ×30.93 ≒230,667,960 (
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 萬8,159 元,扣除
前已繳188 萬5,916 元,尚應補繳1 萬2,243 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
原告之利息、違約金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石珉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徐嘉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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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厚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