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102號
原 告
即繼承人 王玲珠
原 告
即繼承人 王炎輝
原 告
即繼承人 王炎星
原 告
即繼承人 王朝雍
原 告
即繼承人 王文炳
被 告 尹國忠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王玲珠、王炎輝、王炎星、王朝雍、王文炳為原告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本件於原告王江月雲於民國108年6月28日提起訴訟到院,嗣 王江月雲於108 年10月22日死亡,其第一順位繼承人有王朝 平、王玲珠、王炎輝、王炎星、王朝雍、王文炳等6人,均 未向本院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有繼承系統表、本院家事 法庭函為憑。
二、然迄今僅有王朝平一人具狀向本院聲明承受王江月雲之訴訟 ,是本院依職權命王玲珠、王炎輝、王炎星、王朝雍、王文 炳應與王朝平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范國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