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058號
TPDV,108,重訴,1058,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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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105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葉鴻昌 
被   告 謝慧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柒拾玖萬玖仟伍佰零肆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柒佰柒拾玖萬玖仟伍佰零肆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百零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本件依兩造簽訂之華南商業銀行貸款契 約一般房貸(自辦優惠貸款)第20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 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前開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 轄權。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第1項 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799,504元,及 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嗣起訴狀送達被告後,於民 國108年11月21日具狀變更訴之聲明利息及違約金起算日附 表二所示,核原告所為上開聲明之變更,為減縮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揆諸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三、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於103年12月30日向伊借款,與伊簽立貸 款契約,借款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借款期間自 103年12月30日起至123年3月30日止,借款利率按借款日起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0.595% (現利率為1.69%),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除按借款約定利率計



付利息外,就本金餘額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以遲延利息之10%計付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則按遲 延利息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伊即依約聲 請拍賣被告之不動產,而經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以107年度司執字第85105號強制執行分配受償8,006,424元 ,依法先抵充違約金及利息後,尚餘本金7,799,504元及如 附表二所示利息、違約金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主張事實,業據其提出之華南商業銀行貸款契約、切結 書、撥款委託書、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函、計算 書分配表等件為證,被告對於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答辯,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 真正。
㈡、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條前段定有明文;再按遲延 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 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向原告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 部視為到期,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迄未 清償,揆諸上開說明及規定,被告自應負清償責任。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 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經核尚無不合,茲酌定相當之 擔保金額准許之。
四、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嬿舒
 
(得上訴)
┌───────────────────────────────────────────────────────┐
│附表一: │




├──┬──────┬──────┬─────────┬───────┬────┬───────────────┤
│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編號│借款金額 │ 債權本金 │ 借款期間 │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 (民國) │
│ │(新臺幣) │(新臺幣) │ (民國) │ (民國) │ ├───────┬───────┤
│ │ │ │ │ │ │逾期6個月內,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 │ │以左列利率之 │者,以左列利率│
│ │ │ │ │ │ │10% 計算 │之20% 計算 │
├──┼──────┼──────┼─────────┼───────┼────┼───────┼───────┤
│ 1 │15,000,000元│7,799,504元 │自103年12月30日起 │自108年2月18日│1.69% │ │自108年2月18日│
│ │ │ │至123年12月30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
└──┴──────┴──────┴─────────┴───────┴────┴───────┴───────┘
 
┌───────────────────────────────────────────────────────┐
│附表二: │
├──┬──────┬──────┬─────────┬───────┬────┬───────────────┤
│ │ │ │ │ │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編號│借款金額 │ 債權本金 │ 借款期間 │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 │ (民國) │
│ │(新臺幣) │(新臺幣) │ (民國) │ (民國) │ ├───────┬───────┤
│ │ │ │ │ │ │逾期6個月內,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 │ │以左列利率之 │者,以左列利率│
│ │ │ │ │ │ │10% 計算 │之20% 計算 │
├──┼──────┼──────┼─────────┼───────┼────┼───────┼───────┤
│ 1 │15,000,000元│7,799,504元 │自103年12月30日起 │自108年2月19日│1.69% │ │自108年2月19日│
│ │ │ │至123年12月30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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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