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聲字,108年度,34號
TPDV,108,訴聲,34,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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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聲字第34號
聲 請 人 覃麗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 、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 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 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觀諸前揭規定可知將訴訟 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係以訴訟繫屬為前提,首先 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目前在本院並無任何訴訟繫屬中,此有本院依 職權所查詢之查詢表(本院卷第71至81頁)可稽,是聲請人 聲請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已非法之所許。再觀聲請人 所提出其與被告即關係人覃傑鳴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之本 院101年度重訴字第216號歷次判決,亦已判決確定,脫離法 院繫屬,有聲請人所提出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 本院卷第63頁)在卷為憑,是聲請人以其所有坐落臺北市○ ○區○○○路○段000號5-2之系爭建物,仍在繫屬中,請求 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云云,即與前揭法所定要件未符。從而 ,本件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洵屬無據,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范國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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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