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67號
原 告 周躡高
訴訟代理人 何永吉
鐘耀盛律師
被 告 李淑熙
訴訟代理人 趙興偉律師
複代理人 吳佩蓮律師
被 告 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尉
訴訟代理人 陳台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
年十月二十四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第二行「李淑燕」應更正為「李淑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怜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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